基本介紹
- 書名:調解制度與調解人行為規範:比較與借鑑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 頁數:247頁
- 開本:16
- 品牌:清華大學出版社
- 作者:范愉 史長青
- 出版日期:2010年6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302226963, 7302226962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調解制度與調解人行為規範:比較與借鑑》:汕頭大學長江談判與爭議解決中心(CKND)中國人民大學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心(DRRC)組織
作者簡介
范愉,女,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高級訪問學者,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理事。著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研究》、《集團訴訟問題研究》、《糾紛解決的理論與實踐》等多部專著教材,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國內外雜誌上發表論文近百篇。曾獲得錢端升法學優秀研究成果一等獎、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中國當代法學名家等多種學術獎項。
史長青,女,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學和調解制度。先後在《法學評論》、《法學論壇》、《上海交通大學學報》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部分文章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和《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轉載。主編、參編及合著教材和著作六部。主持有關調解的課題兩項:教育部課題“台灣鄉鎮市調解制度研究”(08Jc820039)和山東省教育廳課題“調解人行為規範研究”(J08WD06)。
邱星美,女,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訴訟法學在讀博士生。在《法學研究》、《法律適用》、《法律科學》、《比較法研究》、《政法論壇》等法學期刊上發表《民事抗訴審程式中的利益變動》、《民事訴訟鑑定證據質疑》、《建立我國民事訴訟附帶抗訴制度芻議》、《民事再審案件審理範圍問題思考》、《論詐害案外人惡意訴訟之程式法規制》、《當代調解比較研究》等學術論文二十餘篇,參加撰寫《調解立法研究》、《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新釋解》、《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民事訴訟理念與機制》等專著五部,主編及參加編寫《調解法學》、《民事訴訟法》、《公證與律師制度》等教材14部,參加及完成國家級、省部級課題五項。
史長青,女,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研究方向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學和調解制度。先後在《法學評論》、《法學論壇》、《上海交通大學學報》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部分文章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和《人大複印報刊資料》轉載。主編、參編及合著教材和著作六部。主持有關調解的課題兩項:教育部課題“台灣鄉鎮市調解制度研究”(08Jc820039)和山東省教育廳課題“調解人行為規範研究”(J08WD06)。
邱星美,女,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訴訟法學在讀博士生。在《法學研究》、《法律適用》、《法律科學》、《比較法研究》、《政法論壇》等法學期刊上發表《民事抗訴審程式中的利益變動》、《民事訴訟鑑定證據質疑》、《建立我國民事訴訟附帶抗訴制度芻議》、《民事再審案件審理範圍問題思考》、《論詐害案外人惡意訴訟之程式法規制》、《當代調解比較研究》等學術論文二十餘篇,參加撰寫《調解立法研究》、《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新釋解》、《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民事訴訟理念與機制》等專著五部,主編及參加編寫《調解法學》、《民事訴訟法》、《公證與律師制度》等教材14部,參加及完成國家級、省部級課題五項。
圖書目錄
緒論
第一章 調解制度概述
第一節 調解的概念
第二節 調解的功能、特點與價值
第三節 調解的歷史與發展
第二章 調解的基本類型和形式
第一節 調解的分類
第二節 調解與訴訟的關聯
第三節 調解的其他分類
第三章 調解立法與調解人行為規範
第一節 調解的法制化與規範化
第二節 調解立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調解組織法與調解人行為規範
第四節 各國調解人行為規範比較
第四章 調解人資格準入與培訓制度
第一節 調解人範圍及職業背景
第二節 調解人資格及資格準人
第三節 調解教育培訓
第四節 調解人資格維護
第五章 調解人基本行為規範
第一節 調解人中立與公正
第二節 利益衝突規則
第三節 保密原則與信息保密規則
參考文獻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
“鄉鎮市調解條例”(台灣地區)
《日本民事調停法》
《日本訴訟外糾紛解決程式促進法》
《韓國民事調解法》
《新加坡調解中心調解行為法典》
《美國統一調解法》
《模範調解人行為法典》(加拿大ADR調解協會)
《歐洲調解人行為法典》
第一章 調解制度概述
第一節 調解的概念
第二節 調解的功能、特點與價值
第三節 調解的歷史與發展
第二章 調解的基本類型和形式
第一節 調解的分類
第二節 調解與訴訟的關聯
第三節 調解的其他分類
第三章 調解立法與調解人行為規範
第一節 調解的法制化與規範化
第二節 調解立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 調解組織法與調解人行為規範
第四節 各國調解人行為規範比較
第四章 調解人資格準入與培訓制度
第一節 調解人範圍及職業背景
第二節 調解人資格及資格準人
第三節 調解教育培訓
第四節 調解人資格維護
第五章 調解人基本行為規範
第一節 調解人中立與公正
第二節 利益衝突規則
第三節 保密原則與信息保密規則
參考文獻
附錄:相關法律、法規
“鄉鎮市調解條例”(台灣地區)
《日本民事調停法》
《日本訴訟外糾紛解決程式促進法》
《韓國民事調解法》
《新加坡調解中心調解行為法典》
《美國統一調解法》
《模範調解人行為法典》(加拿大ADR調解協會)
《歐洲調解人行為法典》
文摘
根據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的能動性和法律、法規對調解程式的介入程度,可以將各種調解模式依次進行排序,該序列的一端是治療型調解,強調賦權給當事人及共同體的重要性,而在另一端,評價型調解模式和法律性調解模式則重視由作為實體或程式方面專家的調解人(經常是律師)對糾紛做出理性的處理。此外,網上調解的快速發展使得調解的程式樣式更加多元,並對傳統的面對面的調解模式提出挑戰。事實上,程式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創造了豐富的調解實踐,而面對形態各異的調解實踐,也會產生對調解的質量和程式規範性加以控制的需求。
亞歷山大教授的分析揭示出,調解法制化的核心問題集中在:法律統一規制與多元發展、職業化與非職業化、程式的規範性與靈活性三個主要的方面。從各國的實踐中可以看到:
首先,由於調解是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逐步完善起來的,不可能在試行之初就建立起健全的法律體系,統一規制客觀上難以實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發展和實踐探索具有積極意義。
其次,而職業化對於調解的發展而言利弊參半,既有提高調解質量和公信力的意義,也容易將法律職業以外的社會力量排除在外,影響調解的社會功能和作用範圍。因此應根據需要建立調解人的行為規範,但不應由某一些職業群體壟斷。
再次,調解程式上的規範需依調解類型和模式的不同而區別設計。在經驗的基礎上適時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程式。應當看到,適應社會的多元需求以及調解功能、目標和價值取向的多樣化,世界各國在努力探尋調解的共同價值和基本標準,在實現對調解程式的統一規制的同時,普遍對調解程式的多元化予以認同。這一點是調解法制化和規範化的前提。
亞歷山大教授的分析揭示出,調解法制化的核心問題集中在:法律統一規制與多元發展、職業化與非職業化、程式的規範性與靈活性三個主要的方面。從各國的實踐中可以看到:
首先,由於調解是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逐步完善起來的,不可能在試行之初就建立起健全的法律體系,統一規制客觀上難以實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發展和實踐探索具有積極意義。
其次,而職業化對於調解的發展而言利弊參半,既有提高調解質量和公信力的意義,也容易將法律職業以外的社會力量排除在外,影響調解的社會功能和作用範圍。因此應根據需要建立調解人的行為規範,但不應由某一些職業群體壟斷。
再次,調解程式上的規範需依調解類型和模式的不同而區別設計。在經驗的基礎上適時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程式。應當看到,適應社會的多元需求以及調解功能、目標和價值取向的多樣化,世界各國在努力探尋調解的共同價值和基本標準,在實現對調解程式的統一規制的同時,普遍對調解程式的多元化予以認同。這一點是調解法制化和規範化的前提。
序言
這裡奉獻給讀者的,是一套有關糾紛解決的系列教材,內容涉及糾紛解決原理,談判(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等非訴訟解紛方式和各種專門性糾紛解決機制方面的法律實務。教材的主題是古老的,但是作為法學院教育和法律實務部門的培訓教材,又是全新的。教材所闡釋的是現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同時也是對人類社會傳統資源的一種繼承與升華。
孔子云: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作為一位當時的地方官吏,孔子在承擔司法和糾紛解決職責時,也會像任何一位法官那樣,遵循公平正義之道、按照法律規則和程式進行審理並做出裁判;而這一點往往會被人們所忽略。實際上,中國古代的孔子和美國現代的霍姆斯大法官一樣,都承認訴訟是“必不可少的惡”——雖然惡,但必不可少。法律是為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權利和義務,是人類行為的底線,由於社會存在利益紛爭,存在各種形式的惡,存在不守法的人和行為,就需要國家司法機關通過訴訟主持正義,保護被惡所踐踏和侵害的善,為缺少理性的糾紛當事人做出裁判,恢復被糾紛和衝突破壞的秩序,因此,訴訟是必不可少的。
孔子云: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作為一位當時的地方官吏,孔子在承擔司法和糾紛解決職責時,也會像任何一位法官那樣,遵循公平正義之道、按照法律規則和程式進行審理並做出裁判;而這一點往往會被人們所忽略。實際上,中國古代的孔子和美國現代的霍姆斯大法官一樣,都承認訴訟是“必不可少的惡”——雖然惡,但必不可少。法律是為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權利和義務,是人類行為的底線,由於社會存在利益紛爭,存在各種形式的惡,存在不守法的人和行為,就需要國家司法機關通過訴訟主持正義,保護被惡所踐踏和侵害的善,為缺少理性的糾紛當事人做出裁判,恢復被糾紛和衝突破壞的秩序,因此,訴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