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人壞話,詆毀和破壞他人名譽。誹是背地議論,謗是公開指責。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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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釋義
基本解釋
讀音:fěi bàng
英文: to slander; to calumniate; to libel; to malign
解釋:說人壞話,詆毀和破壞他人名譽。誹是背地議論,謗是公開指責。
示例:誹謗朋友,實在可惡。
詳細解釋
(1).以不實之辭毀人。《韓非子·難言》:“大王若以此不信,則小者以為毀訾誹謗,大者患禍災害死亡及其身。” 唐 元稹 《同州刺史謝上表》:“然臣益遭誹謗,日夜憂危,唯陛下聖鑒照臨。”巴金 《“最後的時刻”》:“誹謗中傷,血口噴人。”
(2).怨望。《呂氏春秋·不屈》:“國家空虛,天子之兵四至,眾庶誹謗,諸侯不譽。” 高誘 註:“怨望多也。”《韓詩外傳》卷三:“無使賢人伏匿,則痹不作。無使百姓歌吟誹謗,則風不作。” 明 歸有光 《送攝令蒲君還府序》:“民俛首不敢出氣,而閭巷誹謗之言,或不能無。”
(3).進諫。《漢書·賈山傳》:“其所以莫敢告者何也?亡養老之義,亡輔弼之臣,亡進諫之士,縱恣行誅,退誹謗之人,殺直諫之士。”《周書·柳虬傳》:“伏惟陛下則天稽古,勞心庶政。開誹謗之路,納忠讜之言。” 宋 宋祁 《絕禁忌篇》:“ 秦 暴 漢 雜,禁忌始興,誹謗坐誅,妖言有法。”參見“ 誹謗之木 ”。
什麼是誹謗罪
誹謗罪 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捏造誹謗罪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懲罰
一、概念及其構成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二、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訊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裡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民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如何調解
找到派出所 他們會出示 調節意見達成書 有兩種結果 調節成功 調節失敗 在上面寫好了 派出所會讓雙方簽字 確認 就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