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殺罪,是指因過失而殺害他人生命的行為。香港地區刑法中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的年齡。(2)犯罪主觀方面不是出於惡意預謀,而是由於過失。(3)被害者必須是活著的自然人。(4)殺人行為須是非法的。合法的殺人,不構成本罪。(5)被害人死亡的事實必須發生在受害後的一年零一天的時間內。
如果被害人在受害後存活一年零一天以上死亡的,則不能構成本罪。法律規定“一年零一天”規則的理由,在於如果被害人受害後發生死亡的時間相隔太久,那么,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就難以判定。所以,“一年零一天”規則,是判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一個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