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意負責保證

誠意負責保證
古羅馬法上要式保證的一種。為彌補允諾保證和誠意允諾保證的不足,而在羅馬共和國末葉產生。採用要式口約形式,但主債務不一定是以要式口約成立的債,自然債也可以作主債務。保證人死亡的,保證債務移轉於其繼承人,債權人的請求權則適用長期時效,因此與允諾保證和誠意允諾保證相比,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但為了防止保證人負擔的責任過重而妨礙信用的發展。羅馬法給予保證人3種特殊的抗辯利益:(1)分擔利益。即保證人有數人的,被訴的保證人有權請求債權人對其他有支付能力的保證人同時起訴。(2)代位利益。即保證人履行時,可以要求債權人將其對主債務人和其他保證人的權利轉移給自己,債權人拒絕的,該保證人可以拒絕履行。(3)順序利益或後訴利益。即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才能請求保證人履行。參見〔允諾保證〕、〔誠意允諾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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