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義法學又稱“法律語義學”,套用現代邏輯學和語義學的方法研究法律的理論,目的是通過辨別法律概念並將其分解成基本成分來闡明法律的概念,以便標準地運用法律術語和概念的描述。語義法學受C.維特根施坦語言哲學的影響比較大。V.克盧格(Klog)和I.塔曼魯(Tammelo)創立了一種以運用數學符號為特點的法律邏輯體系。塔曼魯就是通過思考法律有序化的實質問題、尤其正義的問題,來增補他的邏輯研究。G.威廉斯(Williams)和W.普魯伯特(Probert)側重強調語言在法律中的作用。威廉斯廣泛而詳細地論述了語詞的模稜兩可性和許多法律術語的感情特徵,認為大量的法學混亂是由於運用同時具有多種不同含義的法律術語造成的,諸如“正義”、“錯誤”或“法律規則”這些充滿價值評價的術語,與其說起到理性的作用,不如說是起到情感作用。普魯伯特強制,律師需要有“詞的意識”,規範和規則從其本身來說是含糊的,而且法院中的普通法訴訟程式的核心並不是規則,而是修辭學。他從法律的語義學認識出發,把正義定義為尋找某種能夠在多種相互衝突的前提中幫助作出選擇的語言指南,一般認為,語義法學是西方新分析法學的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