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用辯證法

語用辯證法是一種關於論辯的理論。最初由荷蘭學者凡-愛默倫和羅布-荷羅頓道斯特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其思想源泉包括形式辯證法、批判理性主義、言語行為理論以及會話準則理論等。語用辯證法之所以是辯證的,是因為它強調在論辯中應通過有序交換討論步驟的方法來解決主體間的意見分歧或觀點對立。而之所以又是語用的,則是因為這些討論步驟均被描述為在具體語境中所實施的言語行為。

語用辯證法把每個論辯看作是在試圖消除意見分歧、謀求共識的雙方之間所進行的各種顯性或隱性的對話的一部分。認為消除分歧、達成共識的過程可以理想化地分為四個階段,即意見分歧形成的衝突階段、規定討論程式和其他出發點的開篇階段、提出論據並且經受批判性回應的論辯階段和確定討論結果的結論階段。並研究不同的言語行為在上述四個不同階段的具體類型及其在解決意見分歧方面的不同作用。如,肯定句在衝突階段的主要作用是表達論點,在論辯階段使用祈使句則是為了要求辯論,而在結論階段使用承諾句則是為了表達對某個論點的接受或不接受。論辯的這種理論不僅強調對實際論辯過程加以分析和重建,而且重視從標準或規範的角度來研究有利於消除分歧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必須滿足的討論程式及其規則,以及那些試圖通過論辯方式來解決意見分歧的理性討論者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此外,與通常把謬誤理解為看似有效而其實無效的論證不同,語用辯證法將謬誤看作是論辯雙方在論辯的任何階段對解決意見分歧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必須滿足的程式規則的違反,從而為非形式邏輯中的謬誤研究傳統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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