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審問

誘導審問

詢問者為了獲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問題中添加有暗示被詢問者如何回答的內容,或者將需要被詢問人作證的有爭議的事實假定為業已存在的事實加以提問而進行的提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誘導審訊
  • 外文名:Induced trial
誘供、誘導顧名思義就是審者為了達到目的,用不正當方法誘使刑事被告或證人按偵查員、審判員的主觀意圖或推斷進行供述。在所提問題中就有暗示要得到的回答,要被訊者按照審訊者的意圖進行回答,違背真實意思及真相的言證作定罪證據入案,以此虛構情節。誘供、誘導所得到的言證,筆錄被法律定為非法證據。
根據刑訴法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四款訊問時,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辯解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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