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對象與認識背景是關於認識客體的構成系統的層次的一種觀點。已往人們將認識客體只定義為認識對象,這就減弱了客體的層次性。這種觀點認為,客體應定義為,與主體構成矛盾關係的,主體認識活動所指向的,具有客觀性和社會歷史性存在的總和。客體包括兩個層次:一是認識對象,指與主體認識目的直接指向的、被說明和揭示的事物。二是認識背景,指幫助實現主體認識目的,在主體認識活動中對說明對象起參考作用的,主體間接指向的事物。認識背景在主體認識活動中,有積極與消極兩方面作用。積極作用是,認識背景可以直接襯托認識對象,標誌認識對象不存在狀態和外部運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