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鑫華,男,1965年1月出生,漢族,浙江餘姚人,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經濟師。曾任浙江省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寧波供銷集團公司董事長。
2019年6月1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詹鑫華受賄案。經過庭審,法庭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詹鑫華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詹鑫華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詹鑫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餘姚
- 出生日期:1965年1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一審審理,
人物履歷
1985.08——1990.10,寧波活塞環廠技術員
1990.10——1994.11,寧波市經濟委員會辦事員、科員
1994.11——2013.05,寧波市政府辦公廳工業交通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工業科技處副處長,工業交通科技處處長,工業科技處處長,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05——2014.02,寧波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黨組成員(兼),寧波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主任(正局長級)
2014.02——2015.07,寧波市社科院院長、市社科聯主席、市社科院(社科聯)黨組書記
2015.07——2019.03,浙江省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寧波供銷集團公司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2月20日,據寧波市紀委監委訊息: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寧波供銷集團公司董事長詹鑫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寧波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3月,據寧波市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寧波市委批准,中共寧波市紀委、寧波市監委對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詹鑫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詹鑫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娛樂活動;違反廉潔紀律,長期無償借用他人提供的汽車供家庭使用;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詹鑫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黨性原則背離,理想信念滑坡,紀法防線失守,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其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之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寧波市委批准,中共寧波市紀委、寧波市監委決定給予詹鑫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詹鑫華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詹鑫華在其懺悔書中剖析,自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滑坡,紀法觀念淡薄,信奉升官就是為了發財,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等錯誤思想,甘願被圍獵,公權私用,以權謀私,以致走上了違紀違法犯罪的道路。詹鑫華對自己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深感愧疚,覺得辜負了組織的培養和教育,辜負了領導的信任和厚愛,辜負了父母的養育之恩。詹鑫華表示將認罪服法,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回歸家庭,做一個對社會對家庭有用之人。詹鑫華希望把他的經歷作為警示案例,以他為鑑,做到敬畏紀法,嚴守底線,清白做人,乾淨做事。
依法逮捕
2019年4月,浙江省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寧波供銷集團公司原董事長詹鑫華(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波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詹鑫華作出逮捕決定。
一審審理
2019年6月11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原書記、理事會原主任、寧波市供銷集團公司原董事長詹鑫華受賄案。
該案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衛華擔任審判長,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詹鑫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經過庭審,法庭當庭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詹鑫華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詹鑫華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詹鑫華利用擔任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工業科技處處長,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寧波市象山港大橋及接線工程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寧波市穿山疏港高速公路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寧波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理事會主任,寧波供銷集團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接、項目開發、親屬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現金總計人民幣208萬元。案發後,詹鑫華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詹鑫華自願認罪認罰,並且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詹鑫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詹鑫華進行了最後陳述。詹鑫華對起訴指控其受賄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不表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鑒於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詹鑫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並且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對詹鑫華依法可予從寬處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定,法庭予以採納,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