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名寄產

詭名寄產簡稱“詭寄”。宋至近代糧戶為逃避賦役詭稱其田地的一部分屬於他人的行為。(1) 地主為降低戶等,偷漏稅役,串通鄉胥將田產分散到佃戶名下的行為。又稱“詭名挾佃”。簡稱“挾佃”。(2) 宋代鄉村稅戶將自己田產寄託於享有免役特權的官戶、形勢戶名下,自己冒充佃戶。其兩稅負擔通過庇主輸鈉於州縣。此種情況,從稅戶角度看,稱“詭名寄產”;從庇主角度看,稱“詭名挾佃”。(3) 糧戶為逃避或減輕賦役而多立戶頭,假分家產的,稱為“詭名析產”。元代實行戶等制,以三等九甲為差統計編戶齊民的資產和丁力,記於鼠尾簿,官府以此為據徵發賦役。按照規定,殷實富戶,即上等戶應承擔更多的賦役。

豪強設法降低自己的戶等,一家之中多立戶頭,虛分資產,析其賦役,甚至使戶等居於最下,使“賦役常不及已,而中、下戶反代之供輸”。元朝政府對此多次頒布禁令,收效甚少。清初實行“攤丁入地”後,為逃避或減輕丁役負擔而投獻者減少;直至近代,仍有為減輕賦稅負擔而詭名析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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