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車指揮制度

為檢驗裝置設備、管道、閥門、電氣、儀表、計算機等性能和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與規範的要求。保證公司試車過程中的安全,嚴格執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範(試行)》,特提出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規範安全試車指揮行為,徹底清除操作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為進一步明確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確保全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試車指揮制度
  • 目的:確保全全生產
第二條 試車的組織與指揮系統
1、試車的組織機構與指揮
試車由生產車間具體實施,由調度室協調指揮,設備部、技術開發部、倉儲部、質檢部、鉗工車間、安裝公司、儀表車間、電工車間、原油車間、油品車間、動力車間等各部門協助。
2、技術顧問組由重點項目部及各設備、儀表、電器生產廠家,負責土建、給排水、工藝、儀表、電氣、設備等方面的顧問工作。
3.開車突擊隊由分管生產副總、設備部、技術開發部、倉儲部、質檢部、鉗工車間、安裝公司、儀表車間、電工車間、原油車間、油品車間、動力車間等各部門負責人組成。
3、試車保運體系
試車保運工作由儀表、電工、鉗工、安裝公司以及設備廠家的技術人員等負責。
第三條 試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單項工程或裝置機械竣工及中間交接完畢;
2.設備位號、管道介質名稱及流向標誌完畢;
3.公用工程已平穩運行;
4.崗位責任制已建立並公布;
5.技術人員、班組長、崗位操作人員已經確定,經考試合格並取得上崗證;
6.試車方案和有關操作規程已印發到個人;
7.試車工藝指標經生產部門批准並公布;
8.聯鎖值、報警值經生產部門批准並公布;
9.生產記錄報表已印製齊全,發到崗位;
10.機、電、儀修和化驗室已交付使用;
11.通訊系統已暢通;
12.安全衛生、消防設施、氣防器材和溫感、煙感、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防雷防靜電、電視監視、防護設施已處於完好(備用)狀態;
13.崗位塵毒、噪聲監測點已確定;按照規範、標準應設定的標識牌和警示標誌已到位;
14.保運隊伍已組建併到位。
第四條 聯動試車方案
1.聯動試車由生產單位負責編制方案並組織實施,施工、設計單位參加。
2.聯動試車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2.1.試車目的; 2.2.試車的組織指揮;
2.3.試車應具備的條件;
2.4.試車程式、進度網路圖;
2.5.主要工藝指標、分析指標、聯鎖值、報警值;
2.6.開停車及正常操作要點,事故的處理措施;
2.7.HSE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和(或)事故預案;
2.8.試車物料數量與質量要求; 2.9.試車保運體系。
3.試車前,必須有針對性地組織參加試車人員認真學習方案。
4.投料試車應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精心組織,發揚“三種精神”(科學精神、全局精神、拼搏精神),做到“四不開車”(條件不具備不開車,程式不清楚不開車,指揮不在場不開車,出現問題不解決不開車)。
第五條 投料試車應達到以下標準:
1.投料試車主要控制點正點到達,連續運行產出合格產品,一次投料試車成功;
2.不發生重大設備、操作、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環保等事故;
3.安全、環保、消防和工業衛生做到“三同時”,監測指標符合標準;
4.投料試車出產品後連續運行一個生產周期;
5.做好物料平衡,動態最佳化試車網路,控制好試車成本,經濟效益好。
第六條 投料試車方案
1.投料試車應由生產部門負責編制方案並組織實施,設計、施工單位參加。引進裝置按契約執行。
2.裝置投料試車方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2.1.裝置概況及試車目標;
2.2.試車組織與指揮系統;
2.3.試車應具備的條件;
2.4.試車程式與試車進度及控制點;
2.5.試車負荷與原燃料平衡;
2.6.試車的水、電、汽、風、氮氣平衡;
2.7.工藝技術指標、聯鎖值、報警值;
2.8.開停車與正常操作要點及事故處理措施;
2.9.環保措施;
2.10.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
2.11.試車保運體系;
2.12.試車難點及對策;
2.13.試車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2.14.試車成本預算。
第七條 試車隊伍
1.生產裝置投料試車,應組成以生產單位為主,總承包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對口廠開車隊以及國內外專家參加的“六位一體”的試車隊伍。
2.建設單位在投料試車期間,應建立統一的試車指揮系統,負責領導和組織試車工作。
3.建設單位在投料試車期間,應根據裝置技術難易程度,聘請國內專家組成試車專家組,分析試車的技術難點並提出相應對策。
4.設計單位應派出以設計總代表為首的現場服務組,處理試車中發現的設計問題。
5.建設(生產)單位應提前落實國內開車隊及國外專家來現場的人員和時間。在試車中認真吸取國內外專家的意見,充分發揮他們的技術把關和技術指導作用。
6.聘請專家組和開車隊的辦法見附屬檔案4。
7.組織保運體系,負責試車保運工作。
7.1.建設(生產)單位應組織有總承包、施工、設計等單位參加的、強有力的保運領導班子,統一指揮試車期間的保運工作;
7.2.本著“誰安裝誰保運”的原則,建設(生產)單位在工程中間交接後應與施工單位簽訂保運契約,施工單位應實行安裝、試車、保運一貫負責制;
7.3.保運人員應具備處理現場問題的能力,實行24小時現場值班,工種、工具齊全,做到隨叫隨到、“跟蹤”保運。
第七條 試車總結
1.生產單位要做好試車各階段(生產準備,單機試車,系統清洗、吹掃、氣密,系統置換、乾燥,聯動試車,投料試車等)各種原始數據的記錄和積累。
2.生產單位在投料試車結束後半年內,在對原始記錄整理、歸納、分析的基礎上,寫出試車總結(包括總體試車總結和分裝置 試車總結),及時上報股份公司工程部備案。
3.試車總結中應重點包括下列內容:
3.1.各項生產準備工作;
3.2.試車實際步驟與進度;
3.3.試車實際網路與原計畫網路的對比圖;
3.4.開停車事故統計分析;
3.5.試車過程中遇到的難點與對策;
3.6.試車成本分析;
3.7.試車的經驗與教訓;
3.8.意見及建議。
第八條 生產考核是指投料試車產出合格產品後,對裝置進行生產能力、工藝指標、環保指標、產品質量、設備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額等是否達到設計要求的全面考核。引進裝置的生產考核按契約執行。
第九條 建設項目未經生產考核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 生產考核應由建設(生產)單位組織,總承包、設計單位參加。必要時,科研單位也要參加。
第十一條 建設(生產)單位應會同設計、科研單位做好以下生產考核准備工作:
1.組成以建設(生產)單位為主,設計、科研等單位參加的生產考核工作組,編制考核方案,全面安排考核工作。
2.研究和熟悉考核資料,確定計算公式、基礎數據。
3.查找可能影響考核的隱患和問題。
4.校正考核所需的計量儀表和分析儀器。
5.準備好考核記錄表格。
第十二條 生產考核應在裝置滿負荷或高負荷持續穩定運行一段時間,並具備下列條件後進行:
1.影響生產考核的問題已經解決。
2.設備運行正常,備用設備處於良好待用狀態。
3.自動控制儀表、線上分析儀表、聯鎖已投入使用。
4.分析化驗的採樣點、分析頻次及方法已經確認。
5.原料、燃料、化學藥品、潤滑油(脂)、備品配件等質量符合設計要求,儲備量能滿足考核時的需要。
6.公用工程運行穩定並能滿足生產考核的參數要求。
7.上、下游裝置的物料銜接已落實,產品、副產品等出廠渠道已暢通。
第十三條 生產考核內容:
1.裝置生產能力。
2.原料、燃料及動力消耗。
3.主要工藝指標。
4.產品質量。
5.自控儀表、線上分析儀表和聯鎖投用情況。
6.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
7.“三廢”排放達標情況。
8.環境噪聲強度和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濃度。
9.設計和契約上規定要考核的其它項目。
第十四條 生產考核的時間一般規定為72小時。
第十五條 生產考核結束後,由建設(生產)單位提出考核評價報告,參加生產考核的各單位簽字。
第十六條 生產考核遺留問題的處理:
1.生產考核結果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由建設(生產)單位與總承包、設計、科研單位共同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意見,協商解決,一般不再重新組織考核;達不成協定時,應報上級有關部門裁決或重新確定考核日期,但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
2.引進裝置考核達不到契約保證值時,應按契約有關條款執行,並載入考核協定書附屬檔案,明確解決辦法和期限。
第十七條 生產考核結束後,建設(生產)單位應對生產考核的原始記錄進行整理、歸納、分析,按裝置或項目寫出生產考核總結,並報股份公司工程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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