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核稅

評價核稅指我國在50年代徵收貨物稅工作中,評核確定貨物稅完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一種方式。貨物稅實行從價計征,因此,對應稅貨物首先要評定一個作為計稅依據的價格。稅務機關通過對應稅貨物物價的調查、審核、登記、統計、評價,再計算核實每種應稅貨物的單位完稅價格和稅額,然後公告施行。

同年12月,貨物稅完稅價格改為依評價前10天當地市場平均批發價格計算,遇物價漲落超過10%時,隨時調整。對有公告牌價的廠商經稅務機關批准可按牌價核稅。1952年3月,將原規定遇物價漲落超過10%改為超過5%時調整市場批價。
1950年5月,全省實行分區統一評價。依據不同經濟狀況,劃分評價區。同年9月,對評價區的劃分作了調整,並指定32個重點城市負責經常全面查報物價。1951年8月,制定了《廣東省貨物稅評價及報價工作須知》,同時,成立由廣東省和廣州市聯合組成的省市貨物稅聯合評價小組,調整評價辦法,統一稅額發布時間及交換物價資料等制度,解決了省、市間評價工作上存在的問題。
1953年1月修正稅制時,國營企業已逐步掌握了市場價格,貨物稅除土菸葉、水產品、原竹、糧食4個品目外,其餘品目均由原來的不含稅價格改為按含稅價格計稅。其計算公式:
出廠價格÷(1-稅率)=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稅率=稅額
同年1月31日起,廣東對貨物稅的評價又作重大改革,取消原分區評價制度,加重各市、縣稅務局的評價職責。對屬於地產地銷的產品,由縣稅局自行掌握;屬於跨地區銷售的大宗產品,無國營公司牌價而各地市場批價又相當複雜的,由行專署稅局統一評價。
1956年9月,廣東執行稅務總局通知,並結合具體情況,對計稅價格實行新的辦法:糧食、植物油按統銷價計稅;鐘錶、照相機、留聲機、收音機按國、合零售牌價計稅;蛋製品、糖、肥皂、橡膠製品按國營商業批發牌價計稅;土菸葉、水產品、原竹按收購價計稅;茶葉按組成價格計稅。國營、公私合營廠礦產制的應稅產品,屬國家計畫調撥的,按調撥價格計稅;向農業社社員及個體農民徵收的貨物稅,除土糖、植物油外,一律按其實際銷售價計稅;工礦企業、軍事部門、國家基建單位自產自用或委託加工自用的應稅貨品,一律按工業成本加貨物稅稅款組成計稅價格計稅。除上述情況外,其餘產品,有國營、合作社、公私合營商業批發牌價的,按批發牌價計稅;否則一律按含稅廠價計稅。菸絲、焚化品兩項及省專案批准的品目,仍實行加成計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