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註冊電氣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家對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 屬性:考試
  • 目的: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 科目設定: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
考試依據,考試說明,報考條件,科目設定,組織實施,報名辦法,認定條件,認定程式,申報材料,

考試依據

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

考試說明

國家對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一、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二、電氣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電氣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三、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四、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五、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專業考試合格後,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符合《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電氣工程、電氣工程自動化專業)或相近專業(指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位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科目設定

考試分為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基礎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各為4小時;專業考試分專業知識和專業案例兩部分內容,每部分內容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半天均為3小時。

組織實施

人事部、建設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依照《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註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我省的考務工作具體由山西省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報名辦法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認定條件

長期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評聘為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業道德行為良好,身體健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全國工程設計大師。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項目金、銀獎或有關電氣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年齡在70周歲(含)以下,且具備下列一項條件:
l、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2、受聘擔任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題設計的專家。
(四)具備下列條件1或條件2,並參加專業測試成績合格的人員。
1、同時具備下列(1)和(2)項中的各一項條件者。
(1)學歷和職業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2)技術業績和資歷:
①擔任工程設計中電氣專業技術負責人,完成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中6項及以上的一級和特級建築工程項目或中型及以上工業項目(其中大型工業項目不少於2項)的電氣專業工程設計。
②在具有甲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5年。
③在具有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中,擔任總工程師(負責電氣專業技術工作)職務滿7年。
2、1983年以後,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電氣專業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並獲得全國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或有關電氣專業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獲得2項及以上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電氣專業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認定程式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複審後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電氣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電氣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電氣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電氣專業委員會。
(四)電氣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後,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主管勘察設計部門的意見函。
(二)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附表2)。
(三)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或全國設計大師應提供院士或大師證書複印件。其他人員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複印件: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的主要設計檔案或圖紙簽署證明,擔任正、副總工程師職務的任命檔案。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出具的獲獎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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