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

以正確為原則,以鮮明為旨歸,凡是在其中提出了訴訟當事人自己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和訴訟的根據,並引起訴訟程式的發生文書,就叫起訴訟文書。

常用材料,種類,格式,首部,正文,尾部,送達問題,

常用材料

(一) 真實是生命(二)準確是力量
訴訟文書選材的準確含義有三:
一是選材的準對性 二是選材要突出重點 三是援引法律要確切
常用訴訟文書的說明
(一)依法說理 (二)有證可駁 (三)簡繁得當

種類

訴狀根據不同的情況分為民事起訴狀民事抗訴狀刑事自訴狀刑事抗訴狀答辯狀五種。

格式

首部

1.文書名稱。
2.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
3.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憎況,寫法同上。

正文

1.請求事項:簡明扼要地寫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問題。
2.事實,即雙方爭議的問題、起因、經過、現狀,特別是爭議的焦點要具體地寫清楚。
3.理由:即訴訟請求的根據。

尾部

寫明接受訴狀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出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狀年月日。
最後寫附項,具體寫民事起訴狀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
其他四種訴狀與民事起訴狀的內容和寫法基本相同。只是在尾部,民事抗訴狀將具狀人改為“抗訴人”,刑事自訴狀將具狀人稱為“自訴人”,答辯狀具狀人改為“答辯人”。

送達問題

送達過程容易出現的問題
(一)送達人員組成缺乏統一性。一般送達人員組合通常是1名書記員和1名司機:有時是1名書記員和原告乘計程車或者乘原告的車前往送達,作為在送達回證上籤字的另一名法院工作人員卻沒有出現在現場,即“簽而不送”存在不符合程式規範之處。
(二)拒絕簽收訴訟文書,主要原因有:1、在書記員與原告搭配的送達組合中,一旦原告出現在書記員請被告簽收送達回證的場景時,則易使被告誤認書記員與原告沆瀣一氣,進而發生拒簽。2、當對方言陌生的書記員遇到(被告外出)留守在家僅會講方言的人時,造成溝通障礙,則有可能出現拒絕代簽或撕毀書記員所送達的法律文書材料的情況。
(三)有關協助送達的法律規定本身缺陷造成的問題。比如,送達人員在送達過程中,當出現不知曉被告的具體住址、發生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簽或撕毀法律文書的情形時,往往會想到邀請當地村委、居委來協助。而當地村委、居委幹部因與被告熟悉,出於不便得罪被告的考慮,往往找藉口推脫而不願當帶路人或留置送達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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