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掮客”,又稱“法律掮客”,是指企圖將黑手伸向政法機關、為他人辦事、從中撈取錢財或謀取其他利益的特定人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訴訟掮客
- 又稱:法律掮客
- 主要人群:在職或退職官員,法律從業人員等
- 原因:人情社會
基本資料,主要人群,手段方法,出現原因,現象分析,評論建議,加強普法宣傳,提高當事人風險意識,加強隊伍管理,避免當事人合理懷疑,加大“訴訟掮客”查處力度,加大監管力度,消除“訴訟掮客”監管盲區,
基本資料
在司法腐敗案件中,除了有的律師搞灰色代理向法官行賄,出現了“訴訟掮客”的身影。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有些法官濫用 “自由裁量權”謀取私利,最後成為了階下囚,身敗名裂。至於那些 “訴訟掮客”從中截留了多少 “疏通費”,則難以估計。
隨著規章制度的健全,法官在辦公室私下會見當事人受到了嚴格限制。但是,仍有一些法官在法院外面 (比如說飯店、茶室等場所)與當事人托請的掮客見面。一些“訴訟掮客”與法官之間形成了利益鏈。不久前,浙江某法院6名法官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原因就是收了“訴訟掮客”的錢。“訴訟掮客”在不少地方存在,其行為相當隱蔽,既嚴重損害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權益,又破壞了司法機關的聲譽,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主要人群
充當“訴訟掮客”的主要是三種人,一是在職或退職的官員,如人大主任黑占;二是法律從業人員,如吳振漢一案中的律師;三是一些活動能力強大的人員。“訴訟掮客”對法治的破壞是巨大的,他們的“能量”同所有掮客一樣都是巨大的。因為“訴訟掮客”的“能量”大,便在一些人眼裡成了“香餑餑”,其身價陡增。於是,騙子眼熱,“訴訟掮客”的隊伍中就有了一支假“訴訟掮客”。
假“訴訟掮客”的隊伍挺大的,讓原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這個大腐敗分子就撞上了。王懷忠得知特偵組已經進駐安徽,對自己進行調查的訊息後,就如同熱鍋上的螞蟻,急不可待地籌劃著名如何對付調查,妄想逃脫法紀的制裁。一個自吹“有特殊背景的名門之後”的名叫侯萬清的騙子便閃“閃亮登場”,硬是從王懷忠手上騙去了200萬元“擺平費”。
手段方法
近年來,各地訴訟活動中出現了一類新的訴訟參與群體,即“陪訴”,又稱“訴訟掮客”。他們四處尋找糾紛線索,一旦發現便惡意把矛盾擴大化,然後吹噓自己與某領導、某法官關係好,熟悉司法程式,能化險為夷“搞定”案件,包贏不輸,纏著當事人提起訴訟。為了獲得參與訴訟資格,他們想方設法與當事人靠近乎,硬生生地造出一種“親屬”關係來,陪同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訴訟過程中又常常以“打點法官”、“疏通關係”為由,向當事人索要財物,實際上是為自己牟利。
出現原因
“訴訟掮客”這一群體出現的原因主要是:
中國特色的“人情社會”為“訴訟掮客”提供了市場
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化解矛盾總喜歡找熟人,托關係。不少當事人在官司一進法院,首先想到的不是心平氣和地接受法官的調解,而是轉彎繞角托熟人,想方設法花錢找關係,試圖通過關係網影響訴訟結果。當事人或當事人親屬這種走後門、找關係的心理一定程度上為為“訴訟掮客”們的存在提供了市場。
少數法官行為不檢點和當事人不懂訴訟風險為“訴訟掮客”提供了可乘之機
一方面一些法官不注意檢點自己的行為,違反規定與當事人或律師走得太近,給當事人造成合理懷疑,也給“訴訟掮客”們授以話柄。另一方面由於部分當事人的法律素養較低,不懂訴訟的風險,不辨真假就相信“訴訟掮客”的謊言。
制度的缺失為“訴訟掮客”提供了監督盲區
由於我國的訴訟法律法規對委託代理人資格的審查、限制規定不夠嚴格,除了律師等專業人士依法代理案件以外,也給一些“鑽空子”的“訴訟掮客”冒充當事人的親屬、朋友參加訴訟活動有可乘之機。
現象分析
由於中國的訴訟法律法規對委託代理人資格的審查、限制規定不夠嚴格,除了律師等專業人士依法代理案件以外,往往會有 “鑽空子”的 “訴訟掮客”冒充當事人的親屬、朋友參加訴訟活動,以打官司需要花費為由,大肆詐欺當事人的錢財。“打官司就是打關係”,不少人在親人涉嫌犯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後,首先不是找律師,而是想方設法找關係,千方百計花金錢,為“訴訟掮客”的存在提供了土壤。一些當事人或家屬一方面聘請了律師,另一方面也在花錢托關係。走後門、找關係的心理一定程度上為 “訴訟掮客”們的行為提供了市場。
“訴訟掮客”正是利用了當事人不懂法律的弱點。而個別律師見利忘義,擔任著代理人和掮客的雙重身份,以向公檢法承辦人或領導疏通為由,變著法子向當事人要錢,數額動輒上萬元,由於沒有證據 (不開具票據),難以認定。
對於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行政處罰手段進行約束整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由於行業管理許可權的原因,對上述人員以外的社會人員的這類行為進行規範還缺乏法律依據。對上述行為,司法局管不了,工商局也不好管。這給正當合法的律師執業環境造成了很大的損害。
評論建議
訴訟掮客是推動司法腐敗蔓延的邪惡力量,是敗壞司法權威的害群之馬,必須予以高度警惕,並予以最嚴厲的打擊。在打擊“訴訟掮客”的同時,更要騰出另一隻手來,花力氣創新司法體制,使“訴訟掮客”失去生存的“土壤”。相關法律專家建議:
加強普法宣傳,提高當事人風險意識 法院在立案階段推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使當事人在立案階段就能夠認識到案件審理、執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理智地面對訴訟風險。廣泛開展普法宣傳進社區,進農村活動,使廣大民眾了解訴訟風險,讓“訴訟掮客”們無計可施。加大對典型事件處理的報導,既對“訴訟掮客”們形成強大威懾,又提醒教育當事人提防“訴訟掮客”。
加強普法宣傳,提高當事人風險意識
加強隊伍管理,避免當事人合理懷疑 加強幹警作風建設,整頓工作紀律,規範庭審行為,妥善處理與當事人、律師的關係,嚴格執行最高院“五個嚴禁”規定,加大幹警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確保隊伍不出問題。抓好新聞宣傳工作,重點抓好本地宣傳,突出法院隊伍正面宣傳,大力推介優秀法官先進事跡,樹立人民法官清正廉明形象。
加強隊伍管理,避免當事人合理懷疑
加大“訴訟掮客”查處力度 法院要和其它司法機關加強配合,對從事“訴訟掮客”活動的人,堅持露頭就打,形成“訴訟掮客”不敢為機制。在經濟上要給予嚴懲,讓“訴訟掮客”在經濟上占不到便宜。對情節嚴重,涉嫌詐欺犯罪的,要及時立案查處。對所有涉及此類犯罪的人要向社會公開名單,讓民眾知曉其犯罪伎倆,斷了“訴訟掮客”們的市場。
加大“訴訟掮客”查處力度
加大監管力度,消除“訴訟掮客”監管盲區 要進一步完善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相關制度。法院要認真審查公民訴訟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與當事人關係的相關材料,以確定公民代理人是否具有擔任代理人的資格,對“全權代理”的,一定要當事人和代理人到法院經主審法官確認後方可。同時要建立法院對公民訴訟代理實行告知制度,將委託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本人,提醒當事人防範“訴訟掮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