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邁永,男,漢族,1959年2月生,浙江杭州人,1977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工商管理碩士。 曾任浙江省杭州市副市長。
2011年5月1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1年7月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邁永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杭州
- 出生日期:1959年2月
- 執行日期:2011年7月19日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移送檢方,貪腐內幕,一審宣判,三多市長,執行死刑,懺悔錄,
人物履歷
1985.10-1987.02 蕭山縣委宣傳部副部長;
1987.02-1988.11 蕭山市衛生局黨委書記(1985.08-1988.06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大專班學習);
1988.11-1989.02 蕭山市委辦公室主任;
1989.02-1990.01 蕭山市委辦公室主任兼政研室主任;
1990.01-1993.01 蕭山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1993.01-1996.05 蕭山市委常委、副市長;
1996.05-1997.07 蕭山市委常委、副市長兼杭州錢江外商台資投資區江南管委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
1997.07-2002.06 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1995.03-1997.12在中共浙江省委黨校領導幹部經濟學專業本科班學習,1997.08-1999.04在澳大利亞梅鐸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2001.09-2001.11在中共浙江省委黨校省管幹部進修班學習);2002.06-2002.09 中共杭州市西湖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代區長;
2002.09-2003.03 杭州市西湖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代區長,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3.03-2005.02 杭州市西湖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5.02-2006.04 杭州市西湖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杭州西溪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第一副主任;
2006.04-2008.04 杭州市委委員,中共杭州市西湖區委書記,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黨工委書記,杭州西溪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主任;
2008.04-2009.04 杭州市委委員,杭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兼任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總指揮、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09年4月28日,浙江省紀委、浙江省委組織部證實,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浙江省委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移送檢方
12月22日正式移送浙江省檢察院。此前,該案由中紀委督辦,其中牽涉了杭州多家房地產企業,一時間浙江官場及地產界為之震動。而許邁永案在官場中波及有限,確知涉案的只有許邁永本人及其妻子,其餘被要求協助調查的官員暫時無涉。
貪腐內幕
牽涉許邁永案的14個單位或個人,幾乎都與房地產項目有關。作為地產一線城市,杭州地價、房價之高,長期為全國所矚目。在此背景下,長期主政杭州市西湖區的許邁永,謀取了驚人的不當利益,亦成為政府官員與房地產商勾結的範本。受賄1.6億餘元、貪污5300餘萬元、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7100餘萬元—隨著號稱“三多”的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案的開庭,國內官員貪腐的紀錄被刷新。
“許三多”再次成名,這次出名的不是那位“不拋棄、不放棄”的眾人喜愛的士兵許三多,而是官員“許三多”:杭州市前副市長許邁永,因“三多”———錢多(錢財兩個億)、房多(房產許多處)、女人多(兩位數),而獨樹於落馬官員之中。
3月16日至18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許邁永利用擔任蕭山市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浙江坤和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寶庫、浙江開氏集團有限公司等14個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承攬工程、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索取、收受上述人員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6億餘元。許邁永還利用擔任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財產總計人民幣5300餘萬元。
3月16-18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了許邁永巨額貪污受賄案。兩天后,許妻戚繼秋亦在同一法庭受審。時隔月余,該案至今尚未宣判。
經本報記者調查,牽涉許邁永案的14個單位或個人,幾乎都與房地產項目有關。作為地產一線城市,杭州地價、房價之高,長期為全國所矚目。在此背景下,長期主政杭州市西湖區的許邁永,謀取了驚人的不當利益,亦成為政府官員與房地產商勾結的極佳範本。
根據檢方指控,許邁永索取、收受浙江坤和集團董事長李寶庫830萬美元、開氏集團董事長項興良2500萬元、海陸集團董事長許飛躍2000餘萬元、漢帛中國前董事長高志偉2000萬元……其胃口之大,令人咋舌。
2009年4月許邁永被中紀委“雙規”迄今已逾兩年,杭州地產圈依舊風波未平。不少房地產商至今仍處在取保候審階段,靜待許邁永夫婦宣判結果的出爐。
根據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許邁永最早的一筆賄金,來自其遠房親戚許飛躍。
在許邁永的老家杭州市蕭山區戴村鎮戴村,許姓只有許邁永一家。許邁永的親戚很少,加上兩個弟弟皆是盲人,許邁永因此十分看重許飛躍這位遠房親戚。
許飛躍,1967年出生,比許邁永小8歲,原為蕭山市湘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該公司成立於1995年4月,彼時,36歲的許邁永正擔任蕭山市委常委、副市長。
據指控,1995年,許飛躍看中蕭山一塊土地,在許邁永幫助下拿到開發權。許飛躍倒手賺了300萬元,許邁永分得150萬元。此後,許飛躍在杭州多個房地產項目中得到許邁永的關照,許邁永亦從許飛躍處得到好處2000多萬元。
1999年10月,時年32歲的許飛躍,註冊成立浙江海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高調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
2002年6月,許邁永調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後,海陸旋即將觸角伸向西湖區。2004年2月,浙江海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立,註冊資金6000萬元,許飛躍、孔黎黎分別持股75%和25%。
進入西湖區後,海陸接連開發了兩個項目—位於三墩的劍橋公社和位於小和山的UN公社。其中,前一項目位於浙江大學紫金港校區(浙大本部)正門附近,海陸集團目前即在劍橋公社頂樓辦公;後一項目位於浙江工業大學小和山校區對面。值得注意的是,兩個項目皆為西湖區的留用地項目。
所謂留用地,是指國家在徵用農村土地並轉為建設用地後,留下其中10%給當地村委會使用或開發,以保證失地農民的生計。西湖區三墩鎮,正是杭州留用地最集中的地方。
一位與許邁永共事多年的官員告訴時代周報記者,許邁永任職西湖區後,垂涎不已的正是這10%的農村留用地。
關於許邁永妻子戚繼秋一案,2003年上半年,戚繼秋接受杭州南源聯合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的請託,向當時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的丈夫許邁永轉達幫忙解決該公司“公元大廈”項目用地拆遷事項。事成後,戚繼秋夥同許邁永,借用他人名義,以低於市場價321萬餘元的價格購得“公元大廈”房屋一套。圖為公元大廈全景。
有數據顯示,光西湖區三墩鎮即有留用地項目27個,面積742畝,折合建築面積約100萬平方米。這些土地早年都實行協定出讓,不用走招拍掛程式,正好給許邁永提供了上下其手、進行暗箱操作的空間。海陸集團能拿到浙江大學和浙江工業大學附近的黃金寶地,正是得益於許邁永的關照。
以開發劍橋公社的杭州龍申置業有限公司為例,龍申置業成立於2004年7月,註冊資金3181.8181萬元,其中蝦龍圩社區居委會持股40.86%、厚誠橋社區居委會持股22%、海陸集團持股37.14%,但公司三位高層許飛躍、徐利霞、葛亞萌均來自海陸集團。目前,總建築規模約10萬平方米的劍橋公社已基本售罄,海陸集團之獲益當數以億計。
有遠房親戚許邁永的關照,海陸集團近年的發展十分迅速。公開資料顯示,目前該集團旗下已擁有浙江海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杭州龍申置業有限公司、桐廬海陸世貿中心開發有限公司、浙江月亮灣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嘉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和興化市海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6家全資子公司。
許飛躍沒有虧待許邁永。檢方資料顯示,除直接給許邁永現金外,2004年許邁永向許飛躍提出想買個商鋪,隨即以妻子的名義買下杭州市中心一間價值320萬元的商鋪,許飛躍付了錢,即把鑰匙交給許邁永的妻子戚繼秋,讓其收取房租。從2004到2009年許邁永落馬,5年時間許邁永共收取房租150萬元。
海陸集團或許是從杭州留用地項目中獲益最大的房地產開發商,但第一個從留用地上得到好處的,是來自蕭山的開氏集團。
在杭州,留用地住宅化的第一個項目是西溪鋒尚,其開發商為杭州天元置業有限公司,背後正是開氏集團。
開氏集團董事長項興良,1963年出生,蕭山人,系許邁永交往多年的朋友。據指控,開氏集團在西湖區開發的西溪鋒尚、西港新界等項目,都是許邁永親自帶項興良考察商定的。這些樓盤都是留用地項目,原本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政策,其最終順利銷售,自然少不了主政西湖區的許邁永的幫忙。
為報答許邁永,項興良先後22次送其2500萬元。
項興良與許邁永的親密關係,不光體現在這些地方。據時代周報記者調查,許邁永妻子戚繼秋,甚至公開在開氏集團旗下公司浙江景源貿易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要職。
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妻子戚繼秋受賄、洗錢案21日在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而在18日,許邁永涉嫌貪污受賄2.1億一案已經開庭審理。
景源貿易公司成立於2002年11月,初始註冊資金200萬元,由項興良、項水琴、陳立民三人控制的4家公司為股東,項興良任董事長,戚繼秋任董事、總經理。而景源貿易成立之時,正是許邁永步入西湖區之際。
耐人尋味的是,景源貿易公司與許飛躍控制的浙江海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都曾在杭州市玉古路173號中田大廈18樓辦公。項興良、許飛躍、戚繼秋等人關係之非同尋常,可見一斑。
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會計出身的戚繼秋極富投資意識,很多時間都花在炒股上,其本人曾進入過酒鬼酒的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幾年時間,戚控制的股票賬戶資金,從200萬元炒到了2000萬元,翻了十倍。
此外,戚任總經理的景源貿易,曾是寧波韻升、萊茵置業、綜藝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東。萊茵置業(其董事長高繼勝亦為蕭山人)亦是許邁永案的涉案企業。依此判斷,戚繼秋炒股獲利,或存內幕交易可能。
工商資料顯示,戚繼秋被控制後,至今仍擔任景源貿易的董事、總經理。但時代周報找到該公司在杭州中田大廈的辦公地址時,被告知公司的辦公室已有近2年無人光顧。
除戚繼秋、景源貿易兩個賬戶外,2008年,許飛躍亦現身杭州房地產上市企業萬好萬家的前十大流通股東行列,但此賬戶是否與戚繼秋有關,目前尚不明了。
不知是否與妻子的精明有關,許邁永亦頗有投資意識。但與妻子善於炒股不同,許邁永善於炒房。據悉,許邁永多次對房地產商表示,自己收入不高,兩個弟弟都是瞎子,兒子在國外讀書,壓力較大,想買點房搞投資。房地產商自然對許邁永的心思心知肚明。
以項興良為例,2003年上半年,許邁永叫項興良以一期開盤價格購買了坤和集團開發的山水人家二期清水灣房屋5套。房子交付後,項興良出售上述房產獲利110萬元。項興良又額外拿出40萬元,湊成150萬元送到許家。
許邁永低價購買5套房產的坤和集團,正是許邁永案中行賄金額最高的企業。與許飛躍、項興良、高繼勝等人都有蕭山背景不同,坤和集團董事長李寶庫為吉林人,1966年出生,上世紀80年代末在浙江大學讀書,曾任浙大學生會主席。
檢方指控,2002年8月,浙江科技學院老校區102畝土地使用權,被用於開發西湖科技產業園項目。許邁永幫助李寶庫拿到這一項目,並許諾將省屬高校享受的巨額土地出讓金返還款,獎勵給開發公司。
本報記者發現,2004年8月16日,西湖區政府辦曾下發“西政辦〔2004〕110號”文:“為加快浙江科技學院老校區地塊改造步伐,經研究,決定成立浙江科技學院地塊建設領導小組。”而領導小組的組長,正是許邁永。
李寶庫為感謝許邁永的幫助並求得其繼續關照,許諾送給許邁永2000萬美元。截至案發,李寶庫先後8次將830萬美元匯至許邁永指定的香港銀行賬戶。在許邁永總計1.6億餘元的受賄金額中,李寶庫的830萬美元是其中最大一筆。作為回報,在坤和集團的發展過程中,許邁永亦關照有加。坤和近10年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幾乎全在西湖區範圍。
與對許邁永的大方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李寶庫在杭州地產圈向以節儉著稱,對下屬亦較為苛刻。
一個在員工中流傳的段子是:有一次,李寶庫讓司機帶了水餃吃,結果自己沒吃完,他怕浪費,就把剩下的水餃分給員工吃了。
而按照坤和集團某高層的說法,李寶庫之所以給許邁永高達830萬美元的巨額賄賂,概因許邁永直接索要,李無從拒絕。經歷許邁永一案後,李寶庫備受打擊,兩位家屬先後離開人世,李亦一改往日作風,對一心追隨其的下屬大方了許多。
此前的1998年,時任杭州市政府派出機構、杭州(香港)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許邁永向高志偉借錢,以投資款的名義投入1900萬元到杭州(香港)實業的房地產項目。許邁永利用這筆錢開發了多個項目,除小部分收益上繳國庫外,大約1500餘萬元收益轉入己手。許邁永還曾是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利用這一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財產5300餘萬元。該公司目前已經註銷。
在因許案被紀委調查前,高志偉一直口碑頗佳。今年3月12日,55歲的高志偉因突發心腦血管疾病離世,而高出殯之時,正是許邁永開庭之日。
助力旅遊項目變別墅
根據指控,許邁永還存在以低於市場價買房從而變相受賄之舉。如2004年,許邁永以其親屬買房為由,授意杭州國都房產集團董事長柴慧京,優惠出售一套排屋給其“親屬”,低於市場價86萬元。
國都房產亦是蕭山區企業,平時受許邁永關照頗多。國都房產在西湖區開發的“陽明谷”能從旅遊項目變更為排屋別墅,即有賴於2006年許邁永出面協調。
陽明谷項目位於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核心地帶轉塘鎮,而許邁永到西湖區任職伊始,即兼任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2007年7月,陽明谷以84073元/平方米的價格榮登當月最貴房產寶座,被業界視為杭州的“湯臣一品”。
根據搜房網上的信息,陽明谷的開發商為杭州國信名盛置業有限公司,總共200戶,開盤時間為2007年7月,目前尚有7套獨立別墅在售,均價為2500萬元/套。
陽明谷的開發,在杭州一直爭議很大。陽明谷的用地性質為旅遊用地,但在2007年,陽明谷從“旅遊用地”搖身一變成了“住宅用地”,並順利拿到了預售證。
2009年4月3日,就在許邁永被“雙規”的敏感時刻,《人民日報》“讀者來信”版以《旅遊項目變臉別墅開發》為題,刊發了該報記者對陽明谷項目的調查,直指“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以開發旅遊項目名義,占用龍井茶保護基地茶山和農田近千畝,支持開發商違法開發別墅”。
文章稱,陽明谷別墅區以協定出讓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違反了國家規定;並且每畝出讓價僅21萬元,土地出讓價格低得出奇。
“國家三令五申叫停別墅項目建設,杭州市政府明確指示之江管委會監督開發商不得進行房地產或變相進行房地產建設,陽明谷別墅區卻在眾目睽睽之下建起來了,令人驚詫。”《人民日報》以這樣的語句結尾,意味深長。此文發表數天之後,許邁永被“雙規”的訊息即通過媒體公開。
關於許邁永妻子戚繼秋一案,2003年上半年,戚繼秋接受杭州南源聯合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的請託,向當時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的丈夫許邁永轉達幫忙解決該公司“公元大廈”項目用地拆遷事項。事成後,戚繼秋夥同許邁永,借用他人名義,以低於市場價321萬餘元的價格購得“公元大廈”房屋一套。
南源聯合置業為杭州一線地產商郡原地產的前身。據杭州地產界人士介紹,此處所指張某,身份十分微妙。“公元大廈”項目完成後,張某離開南源聯合置業,新組建了公元實業,進行房地產開發。
工商資料顯示,2006年1月,杭州公元實業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之江路雲棲路1號註冊成立,股東為自然人張文澤、唐俞萍,兩人分別出資1350萬元和150萬元。此後數月,公元實業又投資成立了杭州公元控股有限公司。
經查證,唐俞萍為浙江省建設廳某前領導的女兒。該領導亦默認女兒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並牽涉許邁永案的事實,只是向記者表示“對女兒、女婿的事情不大了解”。
根據一則招聘啟事的介紹,杭州公元控股有限公司以房地產開發為主業,,先後參與開發公元大廈、九樹公寓、公元沐橋、圖原公寓、江園度假村等項目。這些項目都位於許邁永長期主政的西湖區。
由於許邁永案尚未宣判,浙江司法系統亦對該案諱莫如深,有關許案的細節,至今未能公之於眾。
記者注意到,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中國檢察出版社主辦的《檢察風雲》,曾在2009年21期刊發了署名“金佛”的文章—《杭州巨貪“許三多”—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案紀實》,對檢察機關查辦許邁永案的過程多有披露。據記者了解,該雜誌的投稿者,多來自檢察系統。
文章稱,在許邁永被“雙規”調查後,辦案人員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許家金玉字畫、各種消費卡之多令人目不暇接。裡面最吸引人的是一個形狀類似於杭州國際會議中心的金色球體,系純黃金打造,大小如同教學用的地球儀。許邁永家的儲藏室則像一個小型金庫。裡面藏有一塊黃澄澄的金磚及各種金銀首飾,包括白色的玉手鐲、米黃色的玉塊、翠綠的玉佩、玉印章,更有玉制的帆船、蔬菜、文房用具及雞血石等各種名貴石器製品。
“讓辦案人員驚奇的是,許邁永還收藏了大量的名貴字畫。比如,齊白石和范曾的人物畫、潘天壽的荷花、何水法的牡丹、啟功和沙孟海的字。此外,還有一些著名作家的字畫,甚至某前國家領導人的書法。”文章這樣介紹許家收藏之豐。
許邁永被“雙規”後,中紀委調查組一直在杭州呆了半年,甚至有比許邁永更高級別的官員被談話。但因此案背景複雜,目前僅有許邁永一人進入司法審判程式。
一審宣判
2011年5月12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杭州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個別代表的代表資格報告》,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的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根據的有關規定,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許邁永於2009年7月31日向原選舉單位西湖區人大常委會提交了請求辭去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報告。2009年8月12日,杭州市西湖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作出了《關於接受許邁永辭去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決定》。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邁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許邁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許邁永為徇私利濫用職權,違規返還巨額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還構成濫用職權罪。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貪污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聲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三多市長
“許三多”再次成名,這次出名的不是那位“不拋棄、不放棄”的眾人喜愛的士兵許三多,而是官員“許三多”:杭州市前副市長許邁永,因“三多”——— 錢多(錢財兩個億)、房多(房產許多處)、女人多(兩位數),而獨樹於落馬官員之中。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間,許邁永利用擔任蕭山市(即現在杭州蕭山區)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建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5億餘元。許邁永還利用擔任國有公司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總計人民幣5300萬餘元。此外,許邁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萬餘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許邁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為徇私利濫用職權,違規返還巨額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貪污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其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聲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依法嚴懲。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前有媒介報導,許擁有25套房子。不過,檢方的指控材料中,許邁永涉案的住宅房、商鋪等共有8套左右。
牽涉許邁永案的14個單位或個人,幾乎都與房地產項目有關,其中,浙江海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通策房地產集團、浙江開氏集團、坤和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得到證實,涉案數目都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
雖然有一個力助自己“成功”的“賢妻”,但諷刺的是,有訊息稱,許邁永被“雙規”後,首先交代的即是其生活作風問題。他供認與其有過特殊關係的女幹部、女公務員以及女明星共有兩位數,其中大部分來自西湖區政府。許落馬後,不少女幹部被紀委找去談話,以致一段時期內,西湖區凡是有些姿色的女幹部都人人自危。一位與許邁永共事過的官員曾向記者表示:“許邁永可謂害了一大批女幹部,害了一大批家庭。”
這位官員介紹,許邁永是個工作狂,跟這些女下屬發生關係時還經常晚上加班。通常情況下,許邁永會讓辦公室的燈亮著,自己悄悄打車到某個酒店,再回到辦公室繼續加班。許的一位下屬至今對此吃驚不已:“工作這么忙的領導,竟然有時間跟這么多女同志發生關係,我們實在無法想像。”
執行死刑
2011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訊息:在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依法核准死刑後,這兩名罪犯已於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懺悔錄
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在反思自己犯罪原因時說—— “對一次一次舉報,我都存在嚴重的僥倖心理”
懺悔人:許邁永
原任職務:浙江省杭州市副市長
觸犯罪名: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
罪判決結果:5月12日,寧波市中級法院判處許邁永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許邁永不服,提出抗訴。浙江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後,駁回許邁永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犯罪事實: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許邁永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安排工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總計1.45億餘元;侵吞國有資產5300萬餘元;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萬餘元。
新聞背景:7月1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許邁永被依法執行死刑。本文系許邁永在2009年10月接受紀委調查時寫下的思想檢查。
1984年6月,蕭山縣(現杭州市蕭山區)進行機構改革,我從一個普通教師被組織上選拔擔任城廂鎮副鎮長,從此走上領導崗位。在組織的精心教育和大力培養下,我努力工作,崗位不斷變化,職位不斷提升,先後擔任過蕭山市(現蕭山區)委組織部部長、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
我的每一次進步,都是組織關懷、培養的結果。我本應更加努力地為黨、為人民工作,報答組織的培養恩情,卻犯下了嚴重的違紀違法錯誤和罪行。
從小窮怕了,工作後考慮經濟問題比較多
1959年1月,我出生在一個農民家庭,父親雙目失明,以算命為生,母親參加農業生產勞動。1972年,母親得了氣管炎,之後身體一直不好,不能堅持正常的生產勞動。我有兩個雙目失明的弟弟,當時父親的生意不好,家裡比較困難。
記得1971年我奶奶去世時,家裡還欠下300多元債,父母天天為此犯愁,擔心何年何月才能夠還清債務。我16歲高中畢業後參加農業生產勞動,深切體會到做農民的辛苦,起早摸黑,日曬雨淋,螞蟥蚊子叮咬,勞動一天也只有幾角錢。
1975年下半年,我到戴村鎮中心學校擔任民辦教師,吃住都在自己家裡,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家庭經濟上的困境。1979年我考上大專,全家人都很開心。伴隨著改革開放,農村經濟的發展,父親的生意越來越好,收入大大增加,條件極大改善,家裡也建了新房,我深刻感受到經濟基礎的重要。
自從我走上工作崗位後,有了一份固定工作,拿國家工資,醫藥費可以報銷,自己感到很欣慰,很自豪,所以工作也很安心,也很努力,對安逸的生活很滿意。但由於我從小家裡的經濟條件就差,生活比較苦,左鄰右舍、親戚朋友也沒人幫忙,所以我時常擔憂,不知今後家裡還會不會再次出現困境。再加上兩個弟弟均雙目失明,特別是侄女出生後也是雙目失明,我的擔憂與日俱增,經常考慮經濟上如何有保障,如何解決後輩的生存問題,不讓後輩再次受苦。所以,我在如何打好經濟基礎的問題上考慮得比較多,有著根深蒂固的小農意識。
看著老闆們的財富迅速增長,心態變得不平衡了
在組織的不斷培養下,我的工作崗位越來越重要,級別越來越高,權力越來越大,我本想充分施展自己的智慧和才華,更好地為黨和人民的事業作貢獻,報答組織的關懷和培養、人民的信任和期望。但隨著我到外地出差、出國的機會越來越多,對外面精彩的世界沒有正確的認識態度,使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偏離了正確的軌道,改變了初衷。
記得1989年,我在蕭山市委擔任辦公室主任兼政策研究室主任時,第一次去深圳、珠海,是隨幾個搞經濟工作的領導一起去的。我們當時住的是四星級以上的賓館,吃的都是飯店裡最好的,一頓飯就要四五千元。看到他們瀟灑自如,我感到做黨務工作與搞經濟工作大不一樣,我一年的工資還抵不上一頓飯錢,感覺搞經濟工作真好。
1993年,我第一次去美國,有個企業老闆高某送給我1000元美金,說是給我的出國花費。我感慨到,就憑自己掙的這點工資,想到國外買東西,那只能是望洋興嘆。當時,我感覺搞企業真好。
思想觀念的變化,逐步反映在行動上。本來,領導幹部的工作崗位是一個為人民服務的崗位,職位的提升,意味著更有條件、更有空間施展才華,能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但由於自己思想受外界的干擾,我逐步認同了“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觀點,把私利和金錢看重了。與此同時,我看到與我打交道的老闆,一個個都很富有,他們每年的利潤有幾千萬元、上億元,甚至更多。看著他們的財富迅速增長,我也存在著心態不平衡和紅眼病,認為他們的能力也不比我強多少,憑什麼有那么多財富?看看他們賺錢也很容易,而自己工作那么辛苦,不僅要起早摸黑,還承擔很大的責任風險,得到的工資又是那么少。我對經濟上總不滿足於現狀,心態不平衡,時常有一種攀比思想,與老闆比,與高收入階層比,越比差距越大,越比心態越不平衡。
由於比較的方法不正確,比較的參照物、對象找錯了,比較的內容、標準搞錯了,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就發生了更大的偏移。我認為,人生不僅要為自己考慮,也要為後人考慮,雖然地位、職務、榮譽不能傳承,但金錢、資產、物品可以繼承,應該多積蓄點財富給後人。因而,金錢第一的思想在我的頭腦里越來越深。
我雖然身處黨政領導工作崗位,但是經常考慮經營上的事,實屬“身在曹營心在漢”。同時,還想嘗試自己的經營才能,要讓財富像滾雪球一樣不斷增大,致使自己離組織的要求越來越遠。
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
平時,我注重對業務知識的學習,不注重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反映在實際工作中就是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政策界限模糊,不能明辨是非。
如2003年,我與浙江坤和集團董事長聯繫商定購買杭州“山水人家”五套公寓房,本想向浙江開氏集團董事長項某借錢炒房,但又怕自己同時炒5套房子被人發現,因而請項某直接操作。因為之前我幫了項某許多忙,他願意把投入資金扣除利息後的收益歸我。2004年,我又委託項某在杭州“雲棲蝶谷”炒一套排屋,炒房收入總計有500萬元左右。
原來我一直以為是我向項某借錢,請他幫助我炒房,收益歸我。通過深刻檢討,我認識到自己原來的想法錯了。雖說我向項某借錢,但我沒有出具過借條,借錢從事實上看不成立,買賣杭州“山水人家”五套公寓房、“雲棲蝶谷”一套排屋,我沒有參與買賣,都是項某在操作。從本質上看,我沒有炒房,因為我既不出錢,也不出力或參與經營活動,這500萬元實質上是項某送給我的。
類似的情況還有不少。這些都是我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政策界限模糊,沒有透過現象看本質造成的。作為一個領導幹部,學法、懂法、用好法非常重要。我們的一切行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我沒有學好法,法律意識淡薄,是我釀成大錯的重要因素之一。
嚴重的僥倖心理使自己越陷越深
在我長達十多年的違紀違法過程中,民眾不時有舉報,組織上也給我敲過警鐘,但我沒有清醒,不是去改正,而是去掩蓋,繼續去犯錯誤。我總以為朋友靠得住,並心存僥倖地認為,自己所做的這些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會有問題,即使出了事,組織上查,也會有人替我擋一下。
而且,我還錯誤地認為,民眾的舉報涉及不到核心問題,他們掌握的只是一點皮毛,掌握不了實質,他們舉報的只是道聽途說的一些小事而已。只要自己不露馬腳,不主動向組織反映問題,是查不到自己的。
如2008年6月中旬,我聽說有人向紀委舉報我,懷疑我拿了通策集團10%的乾股。於是,我暗中與該公司董事長呂某一起做了手腳。這10%的乾股,總價是1000萬元。我相信他們不會說10%的股權是我的,只要呂某不說,就無從可查。而且我認為,說出來對呂某也沒好處。見事後沒什麼動靜,我以為自己又一次騙過了組織。
所以,對一次一次的舉報,我都存在嚴重的僥倖心理,沒有正確認識,沒有舉一反三,深思反省,沒有認識到自己違紀違法問題的嚴重性,總以為只要事情做得牢靠,是可以過關的。
嚴重的僥倖心理,使我沒有懸崖勒馬及時去改正錯誤,而是去掩蓋錯誤,企圖矇混過關,致使自己的膽子越來越大,錯誤越犯越大,在犯罪的泥潭裡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