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觀松

許觀松

許觀松,男,1963年2月出生,漢族,安徽廬江人,安徽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蕪湖縣委常委、蕪湖機械工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5年12月30日,違紀被查。

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2017年3月27日,南陵縣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觀松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廬江
  • 出生日期:1963年2月
人物履歷,分管工作,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年10月——1986年 8月 蕪湖縣糧食系統工作
1986年 9月——1988年 7月 安徽經管學院脫產學習
1988年 8月——1992年11月 蕪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
1992年12月——1995年11月 任蕪湖縣和平鄉黨委副書記
1995年12月——2000年11月 先後任蕪湖縣紅楊鎮鎮長、黨委書記
2000年12月——2004年元月 任蕪湖縣農業委員會主任
2004年 2月——2007年 3月 任蕪湖縣灣沚鎮鎮長
2007年 4月——2008年4月 蕪湖機械工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08.04-2011.03 蕪湖縣委常委,安徽新蕪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2011.03- 蕪湖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分管工作

分管精神文明創建、教育、文化廣播出版(體育)、衛生、人口計生、食品安全、廣播電視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30日,據安徽蕪湖市紀委訊息:蕪湖縣縣委常委、宣傳部長許觀松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許觀松犯受賄罪於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一審宣判

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刑訴(2016)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觀松犯受賄罪,於2016年11月15日向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3月27日,南陵縣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許觀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
二、被告人許觀松犯罪所得99.6萬元,用位於安徽省蕪湖縣灣沚鎮“陽光半島”住宅小區南區93幢101室房地產,按被告人許觀松當時犯罪所得價值77.6萬元繳歸國庫。裝潢價值41.067萬元套用作其犯罪所得99.6萬元應繳歸國庫不足部分即22萬元,餘下部分充抵所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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