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鈞瓷文化保護和發展條例

《許昌市鈞瓷文化保護和發展條例》是經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4年4月30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5月30日批准,定於2024年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條例。

《許昌市鈞瓷文化保護和發展條例》是許昌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出台的第一部歷史文化保護髮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也是我國鈞瓷文化領域首部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鈞瓷文化保護和發展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0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4年4月30日,許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批准。
2024年6月27日,許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條例》全文。

條例全文

《許昌市鈞瓷文化保護和發展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鈞瓷文化保護,推動鈞瓷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鈞瓷文化的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鈞瓷,是指始於唐、盛於宋,以宋代燒制技藝為基礎,以禹州行政區域內的陶瓷黏土為主要原料,以銅、鐵等為主要呈色釉料,經高溫燒制而成的窯變瓷器。
本條例所稱鈞瓷文化,是指與鈞瓷相關的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他表現形式的總稱。
第四條 鈞瓷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應當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鈞瓷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鈞瓷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鈞瓷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鈞瓷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鈞瓷文化的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工作。
市鈞瓷產業發展服務機構負責引導鈞瓷行業生產經營、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推動鈞瓷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推廣、交流、合作,協調聯絡各類與鈞瓷產業發展相關的協會、學會、研究會開展工作。
第七條 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鈞瓷文化保護髮展規劃。
鈞瓷文化保護髮展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並與生態環境保護、旅遊開發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鈞瓷文化專家智庫,為鈞瓷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等專業意見。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鈞瓷文化資源保護名錄製度,並定期更新。
下列與鈞瓷文化相關的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
(一)已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窯址、古民居、古廟宇、古戲(牌)樓、古寨牆、古井、古道等不可移動文物;
(二)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
(三)已經列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名錄的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公布的歷史建築、工業遺產、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保護的鈞瓷文化資源。
第十條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範圍以外,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可以列入鈞瓷文化資源保護名錄:
(一)能夠反映鈞瓷燒制技藝的窯址、作坊、礦址等;
(二)具有鈞瓷文化價值的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和影像資料等;
(三)熟練掌握、運用和傳承鈞瓷燒制技藝的專業代表人員(以下簡稱“技藝代表人”);
(四)具有鈞瓷文化價值的民間文學、藝術和民俗等;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鈞瓷文化資源。
第十一條 申請列入鈞瓷文化資源保護名錄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其初步審查後,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查。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鈞瓷文化專家評審。通過評審後公示二十日,無異議的,報市人民政府核准並公布。
鈞瓷文化資源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確定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向市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依照前兩款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鈞瓷文化資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出保護名錄:
(一)鈞瓷文化資源滅失或者喪失保護價值的;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技藝代表人喪失傳承、傳播能力,難以履行傳承、傳播義務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傳播義務的;
(三)應當移出保護名錄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鈞瓷文化資源所在地縣級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向市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移出保護名錄的申請並經其審查,審查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核准移出保護名錄並公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鈞瓷文化資源設定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的內容包括鈞瓷文化資源的名稱、認定機構、認定時間、管理人和相關說明等。
移出保護名錄的鈞瓷文化資源,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收回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
第十四條 鈞瓷文化資源實行分類別、分層次保護。
已列入文物保護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鈞瓷文化資源,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其他鈞瓷文化資源,由市、縣(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保護和利用措施。
列入保護名錄的鈞瓷文化資源仍在生產、使用的,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建立生產、使用檔案,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防止損毀、滅失。
第十五條 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鈞瓷文化資源相對集中、價值重大、保存完整的神垕古鎮、禹縣鈞窯址、鳩山閔莊村等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制定保護和利用措施。
第十六條 許昌市、禹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加強鈞瓷原料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提高鈞瓷原料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效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十七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鈞瓷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措施,最佳化鈞瓷文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完善鈞瓷文化產業供應鏈體系,推動鈞瓷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代數字和網際網路信息技術,為鈞瓷文化產業上下游企業高效協作提供服務保障,支持企業對接國家產業公共服務平台,培育鈞瓷文化產業數智化發展新業態。
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規範有序拓展鈞瓷產品線上、線下銷售市場。
第十八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鈞瓷生產企業採用先進技術、改進傳統工藝、調整最佳化鈞瓷產品結構,開發推廣綠色環保鈞瓷產品,延伸循環經濟產業鏈,推動構建清潔高效、綠色發展的生態產業體系。
鼓勵和支持鈞瓷生產者、經營者使用清潔能源和綠色環保、簡潔美觀的產品包裝。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鈞瓷生產企業進行品牌培育和推廣,提升鈞瓷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創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鈞瓷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專用標誌和“禹州鈞瓷”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保護,規範鈞瓷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專用標誌和“禹州鈞瓷”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鼓勵和支持企業、個人依法申請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禁止生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的鈞瓷產品。
第二十一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鈞瓷文化資源的調查、整理、建檔和更新等工作,推動鈞瓷文化資源進行數位化保護管理。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市、縣(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市鈞瓷產業發展服務機構提供鈞瓷文化資源線索、實物等。
第二十二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開展鈞瓷文化宣傳。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在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等的設計、裝飾或者命名中融入鈞瓷文化元素、符號。
鼓勵企業、個人在生產經營中依法套用鈞瓷文化元素、符號。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鈞瓷文化研學活動,加強鈞瓷文化普及教育。
鼓勵和支持大中專院校開設鈞瓷文化第二課堂,邀請鈞瓷文化專家學者、大師工匠為學生授課傳藝。
鼓勵和支持大中專院校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編撰鈞瓷文化專著、刊物、論文等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條 鼓勵鈞瓷文化研究機構、協會、學會、民間團體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技藝代表人通過理論探討、技藝交流、操作演示、作品展覽等方式,開展鈞瓷文化的交流、合作與傳播。
第二十六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博物館事業發展,通過鈞瓷博物館和博物館鈞瓷展廳、鈞瓷專題展覽等,弘揚鈞瓷文化,推動館際交流,提升博物館發展質量。
鼓勵企業、個人開辦鈞瓷類展覽館、大師工匠博物館、名人故居博物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和傳承場所等文化場館。
鼓勵博物館和文化場館展陳、展示本地國家級、省級工藝美術大師、陶瓷藝術大師以及大國工匠、中原大工匠的鈞瓷作品和相關從業事跡。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技藝代表人作為認定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優先推薦人選。
有關部門(單位)和協會、學會應當組織符合條件的相關人員申報、參評專業技術職稱以及工藝美術大師、陶瓷藝術大師、技能大師工作室、大國工匠或者中原大工匠等。
第二十八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鈞瓷文化人才培養評價體系、引才聚才政策體系和人才發展優先保障機制、獎勵激勵機制等,支持鈞瓷文化產業人才發展。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關高校的戰略合作,推動在本地建立高層次人才集聚的鈞瓷創作中心和實踐基地,為鈞瓷文化產業的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鈞瓷生產企業自建或者與高校、科研機構等共建科技創新平台、科技創新合作示範基地,提高創意創新能力。
鼓勵和支持鈞瓷文創產品研發和創意設計,加強創意設計人才和鈞瓷生產企業的產學研聯合,扶持優秀原創產品,促進三國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科技、時尚等現代元素融入鈞瓷產品。
第三十條 許昌市、禹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挖掘整合神垕古鎮、禹縣鈞窯址、鳩山閔莊村等鈞瓷文化資源,推動開發鈞瓷文化觀光、休閒、體驗、研學等多種形式的文旅項目和多元化的鈞瓷文創產品,提升鈞瓷文化旅遊的配套服務,促進鈞瓷文旅文創融合發展。
鼓勵企業、個人在熱門景區、流量商超、歷史文化街區、交通樞紐站點等內部或者周邊設立鈞瓷展廳、鈞瓷文化沉浸式體驗場館等,加強鈞瓷文旅文創產品的宣傳推介。
第三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出借、設立基金、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鈞瓷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鈞瓷文化保護髮展的行為,有權向市、縣(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請進入鈞瓷文化資源保護名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市)、區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申請資格;已列入保護名錄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移出保護名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破壞或者擅自移動鈞瓷文化資源保護標誌的,由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鈞瓷文化保護利用和傳承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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