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昌市建安區醫療保障局
- 外文名:Xuchang Jian'an District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現任領導:岳中立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完善統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困難民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規、規章,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制度相關規劃、標準;擬訂醫療保障工作相關規範性檔案。
(二)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辦法,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
(五)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辦法,貫徹執行藥品價格、醫療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貫徹執行藥品及醫用耗材招標採購政策;貫徹執行藥品及醫用耗材招標採購辦法,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負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的評估確定;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區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貫徹執行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許昌市建安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許昌市建安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許昌市建安區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2、與許昌市建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許昌市建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許昌市建安區醫療保障局在全民參保登記計畫,社會保險服務平台建設,社會保障卡制發、管理、套用和服務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提高經辦服務效率。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管理、保障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調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黨群等工作。
(二)法規和規劃財務股(政務服務股)。推進醫療保障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組織擬訂全區醫療保障工作規劃;承擔醫療保障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工作;貫徹執行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三)待遇保障股。貫徹執行職工醫療保障、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生育保險和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辦法,統籌職工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標準;推進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工作;統籌推進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貫徹執行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負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的評估確定。
(四)醫藥和基金監管股。貫徹執行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辦法,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發布制度;貫徹執行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辦法;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貫徹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行政編制
許昌市建安區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暫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許昌市建安區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許昌市建安區醫療保障局局長:岳中立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區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區委編辦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