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整合政府公共資源,維護國有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河南省有關規定以及《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實行統一管理的通知》(許政〔2011〕5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遵循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統籌規劃、統一建設、規範管理、合理調配、專業化服務的原則。
第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範圍包括市直黨委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以及由市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屬於國有資產的下列房產及相應土地:
(一)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接待室等;
(二)技術設備用房,包括檔案資料室、計算機房、食堂、會議禮堂、配電房、車庫等;
(三)接待用房及其附屬建築物;
(四)各類性質的培訓中心和以培訓中心名義建設的賓館、招待所以及待建土地;
(五)經營性房地產等,包括財政投資和各單位自籌資金或貸款建設形成的房地產。
第四條
許昌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事管局)負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的統一管理。
市直財政差(定)額供給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房地產占有、使用情況一併由市事管局統一監督管理,其產權、經營收益暫按現有管理體制執行。
第二章權屬登記管理
第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權屬歸市政府。市政府委託市事管局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各部門、單位享有房地產使用權,在核定範圍內的房地產可自主安排使用。
第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權屬(除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明確規定用途外)統一登記至市事管局名下。
權屬已登記的單位,應當將辦理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其他原始檔案資料移交市事管局進行統一管理,並將權屬變更登記至市事管局名下。
房地產權屬未作登記的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市事管局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手續,產權統一登記至市事管局名下。
由於歷史原因等造成辦理權屬登記資料缺失不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市事管局會同有關單位甄別分類,協調有關部門補辦相關手續後,辦理權屬登記。
新建、改(擴)建和劃撥(轉讓)房地產應報市事管局、市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資局)局審核同意,產權統一登記在市事管局名下。
第七條
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明確規定用途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土地,由使用單位申辦權屬登記,報市事管局、財政(國資)局備案。
第八條
市事管局應當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的權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檔案,設定固定資產台賬,定期檢查覆核權屬面積、質量狀況及使用情況。
第三章規劃建設管理
第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的規劃建設,由市事管局根據需求及使用現狀,按照最佳化整合、相對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益的原則,統一提出規劃建設意見,編報年度建設計畫,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房地產建設項目,由使用單位根據需求提出建設意見,依據有關建設標準,充分評估論證並報市事管局備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後,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房地產建設應符合簡樸、莊重、實用、節能的要求,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的建築材料、設備、設施等採購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
第十二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購置辦公用房,需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請,由市事管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事管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集中辦公區內辦公的部門、單位應當共享後勤服務資源,不得重複建設後勤服務設施。
第四章 調配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實行統一調劑使用。
各使用單位使用辦公用房,需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請,市事管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按照辦公用房配備標準核定各單位的辦公用房面積,並與使用單位簽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使用協定書》,明確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機構分立、合併、改組、改制、更名或撤銷時,其房地產依照前款規定統一調劑;相關單位應在有關批准檔案公布後,到市事管局辦理房地產的使用權變更或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或業務發展等需要增加房地產的,需向市事管局提出申請,由市事管局從現有房屋存量中調劑解決。確無存量可調劑解決,擬租賃房地產的,應向市事管局提出租賃房地產申請,由市事管局商市財政局統一安排租賃事項。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租用房地產。
第十七條
經核定的房地產,使用單位擅自出租、轉借或改變用途及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由市事管局予以收回。
第十八條
已出租或正在經營的房地產,原產權單位應當及時將租賃契約等有關材料報市事管局備案。
房地產的出租經營收益,暫按現有管理體制執行。
第十九條
民眾團體組織、企業、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占用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的,應予清退;因特殊情況無法清退的,應當報市事管局批准,並按規定收取租金。
第五章 維修及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市事管局應當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各使用單位的房地產進行質量、安全情況檢查,建立維修項目資料庫,為做好維修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一條
辦公用房的維修(包括舊辦公用房裝修),主要是恢復和完善其使用功能,應當堅持經濟適用原則,嚴格控制裝修標準,不得變相進行改建、擴建或超標準裝修。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修繕建設工程和專項維修項目暫按現行體制運行,但應報市事管局備案,按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並加強工程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使用單位應當集約、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地產,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條
辦公用房應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專業化管理。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實行物業管理的,可由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物業管理公司的選擇,應當按有關規定採用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第六章 房地產處置
第二十五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的處置,按照依法依規、嚴格程式、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的處置由市事管局按照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許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許昌市國有土地房屋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許政〔2008〕53號)規定的國有資產處置程式報批。未經市事管局同意,行政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處置使用的房地產,不得改變房地產的用途,不得將房地產出租、出借或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
第七章 檢查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市事管局對房地產的管理,接受市財政(國資)局的業務指導,接受市監察、審計、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對使用的房地產負有保護其安全、完整的責任,因使用不當、不愛護公物或隨意拆改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並由相關部門追究單位領導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事管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接受有關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投訴和舉報,負責會同市紀檢監察、審計、財政(國資)等部門對投訴、舉報的問題調查核實,並依法依紀做出相應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