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債貸組合資金使用和償還管理辦法

《許昌市債貸組合資金使用和償還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債貸組合”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高效使用、安全運行,根據國家發改委和國家開發銀行對“債貸組合”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結合許昌實際制訂。由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4年7月1日印發並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債貸組合”專項資金管理,確保資金高效使用、安全運行,根據國家發改委和國家開發銀行對“債貸組合”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債貸組合”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套取或挪用。國家發改委、審計署、財政部等部委將在債貸組合資金存續期內定期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章資金撥付條件
第三條項目手續齊全且已開工建設。按照國開行貸款撥付要求,項目實施單位須提供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儘快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施工企業按照要求,在國開行開立一般賬戶。
第五條項目所屬縣(區)或項目實施單位按照項目總投資40%的比例安排項目資本金。如項目分期實施,項目資本金須不低於項目投資總額的20%,但資金撥付比例不高於已投入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已投入項目資本金到位情況以國家開發銀行認定結果為準;未投入的項目資本金,由項目所屬縣(區)或項目實施單位將資金轉入市投資總公司在國開行開立的一般賬戶,在國開行監管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六條除項目資本金和“債貸組合”募集資金外仍存在缺口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須在募集資金撥付使用前將缺口資金補齊或有切實可行的融資方案。
第七條按規定需招標的建安、監理等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並提供中標通知書,以及與中標通知書相對應的契約、協定。
第八條項目實施單位按債券使用額的1%比例一次性付清發行費;按照貸款和債券資金餘額,每年支付1%的管理費,支付時間與貸款和債券利息支付時間同步。
第三章資金撥付程式
第九條簽署資金使用相關協定。以項目所屬縣(區)和項目實施單位作為共同借款人,與市投資總公司簽訂《債貸組合資金借款協定》,同時縣(區)政府(管委會)簽訂《還款承諾函》、《付款委託書》,項目實施單位簽訂《個人保證契約》等相關檔案。
第十條辦理撥款審批手續。債貸組合資金到位後,由項目實施單位向項目所屬縣(區)提交資金使用申請,並提供符合國開行撥付要求的相關材料,項目所屬縣(區)政府(管委會)及縣(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審核,審核通過後,將有關材料提交市投資總公司覆核確認,由市投資總公司將資金使用申請材料上報國開行。
第十一條嚴格資金撥付路徑。項目實施單位資金使用申請通過後,由國開行通過設在該行的市投資總公司賬戶,先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在該行開立的賬戶,然後再轉撥到項目施工企業、材料供應商等相關企業。資金撥付前,由縣(區)財政部門向市投資總公司出具收款憑據,項目實施單位向所屬縣(區)財政部門出具收款憑據。
第十二條資金申請撥付額度。項目及各分部資金原則上在可研報告所列投資額範圍之內。
第四章資金償還方法
第十三條編制年度還款計畫。市投資總公司根據與國開行借款契約和債券批覆情況,編制各項目年度應支付還款本息金額及還款時間計畫表,分別送達所屬縣(區)政府(管委會)和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四條制定還款方案。根據市投資總公司編制的年度還款計畫,項目實施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方案,明確還款資金來源和時間節點。還款方案須經項目所屬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投資總公司確認。
第十五條明確資金計息標準。債貸組合資金到位後,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實際批覆資金額度承擔利息,計息起始時間為債貸組合資金實際計息之日。
第十六條提前還款資金的使用。如項目實施單位提前完成項目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所還資金由市投資總公司統籌安排使用,並承擔已還款資金的後續利息。
第五章風險控制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所對應補償地塊抵押。在項目實施單位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前,項目所對應補償地塊非經市投資總公司同意不得辦理出讓手續,全部抵押地塊由市投資總公司到市縣土地部門報備。如上述補償地塊需提前出讓且項目實施單位取得該地塊,項目實施單位須按市投資總公司認可的市場價格,以不低於覆蓋債務150%的比例,把取得的補償地塊抵押給市投資總公司,並辦理他項權證;如其他第三方取得該地塊,項目所屬縣(區)須將土地出讓收益轉入市投資總公司,用於償還債務。
第十八條項目所屬縣(區)財政提供還款保障。如項目實施單位不能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所屬縣(區)財政須在15天內履行代償責任。在縣(區)政府(管委會)與市投資總公司簽訂《債貸組合資金借款協定》時,一併出具《還款承諾函》、《付款委託書》等支持性檔案。
第十九條監管項目實施單位的商品房銷售賬戶。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前,項目所屬縣(區)和市投資總公司,負責監管項目實施單位在其對應補償地塊上開發的商品房銷售情況及售房賬戶。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連帶責任。項目實施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夫妻雙方,在與市投資總公司簽訂《債貸組合資金借款協定》時須同時簽署《個人保證契約》,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項目實施單位按時償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二十一條債務違約的處理。如項目實施單位發生債務逾期,市投資總公司按日萬分之十的標準加罰。如連續二期不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一期本息逾期三個月以上,而所屬縣(區)又無力為其代償,市投資總公司申請掛牌出讓項目所對應的補償地塊,市、縣(區)財政、國土部門須給予辦理。土地出讓收益劃給市投資總公司用於償還債務。如債務仍有缺口,由市投資總公司通過法律途徑追討。
第六章監管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成立“債貸組合”專項資金使用和償還管理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市長擔任組長,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國土局、投資總公司和魏都區、許昌縣、東城區為成員單位,切實加強對資金使用、償還等工作的領導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投資總公司,具體負責協調債貸組合資金的撥付、使用、償還、追討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負責監督相關債務償還,如項目所在縣(區)和實施單位逾期支付償債資金,市財政局先行扣劃相關縣(區)財政往來款用於償債,以維護政府融資信譽。
第二十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做好項目工程的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市國土局負責辦理項目實施單位抵押地塊相關手續,必要時協助市投資總公司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市投資總公司負責與國開行對接,做好項目資金的撥付、償還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項目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監管項目實施單位資金使用和項目建設情況,並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時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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