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許昌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的通知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許昌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的通知》屬於政府通知,該通知是為準確核定救助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規範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審批程式而成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豫政〔2013〕51號)要求,為準確核定救助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規範救助申請對象的審核審批程式,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建立許昌市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機制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平台。市、縣(市、區)民政局負責構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並開展信息核對、管理工作。經救助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的授權,財政、公安、人社、住建、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統計、計生、殘聯等部門和機構,及時向信息核對平台提供戶籍、機動車、社會保險、工資、就業、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殘疾證、死亡等方面的註冊登記信息。由民政部門根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需要,經救助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的授權,開展信息核對工作,相關部門應協助配合民政部門開展信息核對。
二、信息核對平台核對內容及方式
(一)定期提供信息
民政、財政、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計生、殘聯等相關部門每半年向信息核對平台提供一次信息數據。數據更新變動時,應及時提供更新數據。
(二)核對內容
核對申請救助和已享受救助的居民家庭及相關成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等信息。
1.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2.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船舶、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車輛除外)、房產、債權及其他財產。
(三)核對方式
縣級民政部門在每次審核審批救助申請對象時,受救助申請或已享受救助對象及家庭成員的委託,通過信息核對平台對救助申請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
市級民政部門每年對各縣(市、區)已享受救助對象進行1次核對複查。
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信息核對平台數據進行審查核對。
三、責任分工
(一)民政部門是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信息收集、信息核對、平台管理等工作,並為相關部門提供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意見。
(二)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各部門開展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的監督審核,並根據工作需要對信息核對平台數據進行審查核對。
(三)財政部門負責提供財政供養人員相關信息,並對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所需經費給予保障和監督使用。
(四)公安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對象的戶籍、車輛登記信息,並做好有關信息的協查核對工作。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對象領取社會保險、退休金、企事業單位工資、個人繳納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相關信息,並做好有關信息的協查核對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對象房產登記、交易和變更信息,並做好有關信息的協查核對工作。
(七)金融辦負責協調各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依據申請人及家庭授權查詢相關信息,積極配合做好有關金融信息的協查核對工作。
(八)工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對象辦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登記信息,並做好有關信息的協查核對工作。
(九)稅務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對象的納稅信息,並做好有關信息的協查核對工作。
(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提供救助申請對象繳納住房公積金和使用信貸等信息,並做好有關信息的協查核對工作。
(十一)統計部門負責提供本行政區域城鄉人口數據、居民可支配收入數據、當年城鄉年人均消費支出等數據。
(十二)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供部門掌握的死亡人員信息數據。
(十三)殘聯負責提供辦理重度殘疾證的人員信息、數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根據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的需要,依法提供部門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許昌市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就業、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研究解決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共享問題,協調建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科學高效地開展社會救助工作。
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民政局局長擔任,市監察、審計、民政、財政、公安、人社、住建、金融辦、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統計、計生、殘聯等部門和機構分管負責人為成員。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長兼任。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適時召開。
(二)加強協調配合。
民政部門要發揮信息核對工作的牽頭作用,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做好信息收集及核對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提供部門信息,配合民政部門建立信息核對平台,確保民政部門準確、高效、公正的認定救助申請對象。
(三)加強保密管理。
民政部門要與相關部門簽署保密協定,嚴守保密紀律,加強信息交流中的保密工作,規範信息交流及核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安全。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私自泄露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