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新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宜陽
- 出生日期:1957年5月
- 畢業院校:洛陽大學
- 性別:男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81年1月至1985年9月洛陽地區種子公司會計、副經理;
1988年9月至1989年10月任洛陽市種子管理站副站長;
1989年10月至1992年10月任洛陽市農牧局辦公室主任;
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任洛陽市農科所副所長;
1997年12月至2001年9月任洛陽市農科所所長、黨委書記;
2001年9月至2009年3月任洛陽市農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黨組副書記;
2009年8月至2014年11月任洛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室黨組書記,市應急辦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14日,洛陽市紀委發布,洛陽市政府秘書長許新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1月,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許新皎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於2015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許新皎犯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伊少刑初字第3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許新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原審被告人許新皎不服,以一審未認定其立功,且其具有自首、全部退贓及認罪態度好等情節,原判量刑重為由,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6年5月25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2015)伊少刑初字第30號刑事判決;
二、發回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