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忠竊盜案,此案發生在明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忠竊盜案
- 發生年代:明朝
- 涉及人物:許忠
- 出處:《讞獄稿》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直隸蘇州府長州縣民許忠正德五年(公元1511年)初犯竊盜被捉,蘇州衛將其判處杖刑並刺右臂後釋放。嘉靖三年(公元1525年)許忠再次竊盜,案發被蘇州府判處徒刑且刺左臂。刑滿釋放後,許忠在嘉靖十年正月二十七日夜間又盜竊沈呈家絲緯、衣服等物,遇巡夜之人,被連人帶贓捉送蘇州府。經審訊,將許忠依律判處絞刑。後經會審,刑部官員查得“許忠雖屢犯賊情,止欲苟且以免饑寒之急”,“推情實在可矜”,且前兩次均已服刑,故奏請免其死罪。皇帝依例準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