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學民,男,漢族,1962年1月生,山西宜君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9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工學博士。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書記、廳長。
2019年8月15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許學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被告人許學民犯受賄罪、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許學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西宜君
- 出生日期:1962年1月
- 畢業院校:西安公路學院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免去職務,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0.09--1984.08,西安公路學院公路系橋樑與隧道工程專業學習
1984.08--1991.06,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勘測設計院技術員
1991.06--1997.01,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勘測設計院勘測隊副隊長
1997.01--2003.07,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勘測設計院總工程師
2003.07--2004.04,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負責人
2004.04--2005.02,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
2005.02--2006.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黨支部書記
2006.03--2007.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07.03--2011.0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局局長(2004.03--2009.11,東北大學資源與土木工程學院結構工程專業學習)
2011.03--2012.02,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12.02--2013.01,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黨委書記、副廳長
2013.01--2018.06,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黨委書記
十二屆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委員(2018年6月止)。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黨委書記許學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逮捕
2018年5月14日,從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對原寧夏交通廳廳長許學民作出逮捕決定。
免去職務
2018年6月30日,《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披露了自治區部分廳級幹部的職務調整。上述會議公報提到,全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決定免去許學民自治區黨委委員職務。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吳忠市人民檢察院對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廳長許學民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許學民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副局長、局長,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0092911.01元,美元5萬元。被告人許學民家庭財產總計12706419.47元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一審宣判
2019年8月15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許學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被告人許學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許學民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局長、交通運輸廳副廳長、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952萬餘元、美元5萬元。截至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許學民個人及家庭財產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差額人民幣1204萬餘元,被告人許學民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學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為相關單位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許學民個人及其家庭財產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