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1801年(清嘉慶六年),廣東雷州、瓊崖一帶海盜滋擾,清政府派出軍隊清剿。
許乃來拒葡案
公元1801年(清嘉慶六年),廣東雷州、瓊崖一帶海盜滋擾,清政府派出軍隊清剿。
澳門葡萄牙人以為可以乘機獲利,主動向清朝提出,願意派兩條艦船,協助清剿海盜,同時帶9項附加條件,其中主要有:
1:自關閘至澳門外圍島嶼由他們“專輯奸匪”,驅逐外國夷船灣泊;許乃來指出這些地方“應由內地兵役巡查,非爾夷所得越份稽查”。
2:驅逐在澳門的華人閒遊匪徒出境,而在澳貿易營生華人,富有者才準留居澳門;許乃來指出:如有不安分之人,中國自會處理,“爾夷無從過問”。
3:對華夷債務,由他們拍賣負債者的貨物清償;許乃來指出,華夷各自管束,應歸衙門處理。
4:澳門華人一般案件由他們處理;許乃來指出,“遇有犯罪,原可照天朝法律懲治,有地方官在,未便干預”。
5:華人殺夷人,罪犯要在澳門明正刑典;許乃來指出,“華人犯罪,自有規章,豈敢改變”等等。
許乃來並告訴澳葡,中國有足夠力量可以清剿海盜,使澳葡的企圖沒有得逞。
總之,香山縣知縣許乃來認為,澳葡當局的要求完全是藉機訛詐,遂予以嚴詞拒絕,並對他們的要求嚴加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