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賭逼人自縊案

設賭逼人自縊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設賭逼人自縊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支乙等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四
案件詳情,案件判決,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有民支乙在衢州南市上建有二層小樓,樓上開設櫃坊,樓下開設茶肆。以其妻阿王為餌,誘人到其家中群聚賭博,但設立睹局是虛,騙取錢財是實。余濟本是一販鹽惡少,用錢在本州買了納將仕郎一職,恃其官職專一欺騙善良百姓,為該州大害,因在支乙家姦淫其妻,就為巢穴。余濟知陸震龍家中有些錢財,於是與支乙合謀,夥同鄭廚司、楊排軍二人,將陸震龍騙至支乙家中賭博,其時又有陳暹、留仍孫、陳通聞風而至,參與其間,作套投局,共同騙贏陸震龍錢財,致使陸震龍將帶來二百五十貫錢輸盡。及至二更時分,陸震龍又自家中取來一百五十六貫,繼續與余濟等人賭博,結果又將錢輸盡,竟至不得已將衣服典當與余濟。後因支乙等人急欲陸震龍贖當還錢,屢次催債,致使陸震龍被逼無奈,在家中自縊身死。其父陸庭堅到官府投狀。

案件判決

依法:“恐迫人畏懼致死。以斗殺論”。“進納將仕郎犯鬥毆入折傷以上者,不在當贖之例。”余濟既然承買將仕郎一職,自應依上述條款,不適用“當”、“贖”之法,姑且從輕判處脊杖二十,編管一千里。支乙以妻為餌,合謀欺騙,判處杖一百,編管鄰州。留仍孫判處竹篦二十,押下州學聽讀一年。陳通、陳暹各判處杖一百,拘鎖外寨。鄭廚司,楊排軍各杖八十,降移外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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