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信託公司債券是美國公司債券的一種,以設備作擔保品而發行的債券。籌資者大多為鐵路、海運、河運或航空公司等。上述公司購買的設備價值較高,通常以發行這種債券的方式籌措資金。發行該種債券時,要由發行公司(如鐵路公司)與受託公司(如信託公司)、設備出售公司三方簽訂一項設備信託契約,規定設備的所有權要交付受託人。
該類債券由受託人公開發行,期限一般為10—20年,分批還本,並由發行公司保證還本付息。在購買設備時,先由發行公司預付10—20%的定金,其餘貨款由受託公司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墊付。發行公司向受託公司租用該設備,並按期交付租金,受託公司以收到的租金償還債券的本息,直到債券本息償清之後,發行公司才能取得該項設備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