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克遜縣司法局

根據中共託克遜縣委辦公室、託克遜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託克遜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托黨辦發[2012]65號)檔案精神,設立託克遜縣司法局,為託克遜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2.加強警務督察管理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法律援助條例》、《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社區矯正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自治區、地區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規定及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工作要點和安排方案等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三)負責全縣公證、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監督管理法律服務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整治法律服務市場。
(四)負責全縣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基層司法所、“兩勞”安置幫教工作站、“148”法律服務熱線、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社區矯正及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具體承擔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縣法律援助、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工作,組織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
(七)負責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系統的宣傳教育、幹部培訓、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八)監督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經費使用,聯繫供應司法行政系統裝備、服裝等。
(九)會同宣傳部門制定全縣普法、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地方、行業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受託克遜縣人大、政府的委託,參與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十一)承辦政府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託克遜縣司法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行政辦公室
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短期計畫; 負責建章立制、目標管理工作;管理機關文秘、檔案、車輛、財務、裝備、資產;承擔信訪接待、會務籌備、行政管理、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後勤保障、安全保衛、警務督察等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機要保密工作;收集報送司法行政信息,編篡司法行政史志、大事記。
(二)法制宣傳辦公室
負責落實縣委、人大、政府關於普法依法治縣的決定、決議和工作安排;承擔縣普法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事機構日常工作;制定普法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和短期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部門法律培訓任務;開展對外法制宣傳與交流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建設、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三)律師管理辦公室
負責制定全縣律師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登記管理全縣律師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監督指導全縣律師業務活動;調查違法違紀問題;組織實施律師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四)公證管理辦公室
負責制定全縣公證工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登記管理全縣公證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監督指導全縣公證業務活動;調查違法違紀問題;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契約,繼承,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的公證事項,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組織實施公證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五)基層工作辦公室
負責全縣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鄉鎮司法所、法律服務、兩勞安置幫教工作站、“148”法律服務專線和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基層司法助理員、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協調安置幫教;指導民間糾紛排查調處;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全縣的法律援助事務,制定和布置法律援助建設總體規劃,完善工作制度,組織安排值班服務工作和重大活動,解決和處理重大法律事項,與有關部門開展協調與聯動,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為尋求法律援助者,解答公民和社會組織有關法律實體和程式問題的諮詢,受理民眾尋求法律服務的委託,及時組織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代寫法律文書,代理民事訴訟,協調民間糾紛、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
(七)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
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制定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任務安排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全縣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研究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和考核各基層司法所社區矯正工作開展情況;負責社會工作者、社會志願者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組織社區矯正工作宣傳、抓好社區矯正隊伍培訓、搞好社區矯正理論研究工作。
(八)夏鄉司法所
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鄉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九)郭勒布依鄉司法所
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鄉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十)伊拉湖鄉司法所
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鄉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十一)博斯坦鄉司法所
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鄉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十二)託克遜鎮司法所
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十三)克爾鹼鎮司法所
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十四)庫米什鎮司法所
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代表鎮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1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託克遜縣司法局行政編制36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
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附則

本規定由託克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託克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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