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育主任

訓育主任亦稱“訓導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學校中協助校長處理學生思想教育、生活管理事項的領導人員。中國興辦學校之初,以管理為訓育。清光緒二十九年(1903)學部頒布《各學堂管理通則》,規定設管理員,對學生實行嚴格管理。1919 年五四運動和杜威教育思想傳入後,改消極管理為積極指導,由此易名。1933 年 3 月公布的《中學規程》、《職業學校規程》和《師範學校規程》等檔案明文規定設此職,並明確訓育之目標為管、教、養、衛四端。

1934年 4月公布的《中等學校訓導人員公民教員資格審查辦法》規定,訓育主任須以“中國國民黨黨員或尚未加入中國國民黨而對三民主義確有研究”者充任。專科以上高等學校設訓導長(主任)。訓導長須由具教授、副教授資格者兼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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