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

《訂定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包括法律性質及職責、機關及附屬單位、人員、最後及過渡規定等內容,由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而制定,該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訂定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
  • 發文單位:澳門
  • 文 號:第34/2003號
  • 發布日期:2003-9-18
  • 執行日期:2003-9-19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第一章 法律性質及職責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章 人員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政策全文

訂定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一章 法律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在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經營產業、互相博彩以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領域內的經濟政策的訂定及執行方面,向行政長官提供輔助及協助的局級部門。
第二條 職責
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職責為:
(一)協助訂定、統籌及執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經營產業、互相博彩以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經濟政策;
(二)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的活動,尤其是關於履行其法定義務、法規義務及契約義務方面;
(三)監察、監督及監管承批公司及法律規定的其它人的適當資格及財力;
(四)在許可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地點及場所並將該等地點及場所定為娛樂場的程式中,向政府提供協助;
(五)許可及證明承批公司用作經營有關批給業務的所有設備及用具;
(六)發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中介業務的準照;
(七)監察、監督及監管娛樂場博彩中介人業務,尤其是關於履行其法定義務、法規義務及契約義務方面,並履行適用法例規定的其它職責;
(八)監察、監督及監管屬自然人或法人的博彩中介人、其合作人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九)根據適用的實體法例及程式法例,查處行政違法行為;
(十)確保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的關係及承批公司與公眾之間的關係符合法規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利益;
(十一)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或法律規定,執行以上各項未列舉的任何按性質屬該局一般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二章 機關及附屬單位
第三條 組織架構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由一名局長領導,且由一名副局長輔助局長。
二、為履行本身職責,博彩監察協調局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幸運博彩監察廳;
(二)互相博彩監察廳;
(三)審計廳;
(四)研究調查廳;
(五)行政財政處。
第四條 局長的職權
局長的職權尤其如下:
(一)領導及統籌博彩監察協調局整體工作,並對各附屬單位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及監察;
(二)主要透過通告方式發出工作指示,或核准部門須遵守的規定或指示;
(三)發出關於遵守法律、遵守批給契約及良好履行本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的職責的指示;
(四)對外代表博彩監察協調局;
(五)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以及法律或法規賦予的其它職權;
(六)訂立個人勞動契約及勞務提供契約;
(七)發出、中止及廢止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準照;
(八)科處行政違法一般制度及其它法例規定的處罰。
第五條 副局長的職權
副局長的職權尤其如下:
(一)輔助局長;
(二)行使由局長授予或轉授予的職權;
(三)在局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局長。
第六條 幸運博彩監察廳
幸運博彩監察廳的職權尤其如下:
(一)監察、監督及監管娛樂場、博彩廳、博彩區域及其它供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區域的入場情況及運作;
(二)監察對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各類博彩方式的經營的法律規定、法規規定及契約規定的遵守情況;
(三)預防及處罰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經營地點及場所內的不法活動;
(四)監察涉及毛收入核算的活動,該等毛收入為博彩特別稅、支付予幸運博彩中介人的佣金或其它報酬的稅項以及法律規定或契約規定的撥款按有關百分率計征、抽取的對象;
(五)就引入的新幸運博彩方式進行研究並發表意見,建議有關執行規則及在有需要時建議有關修改;
(六)對包括電動或機動博彩機在內的所有博彩設備及用具的技術規格進行分析,以便對其作出許可及證明;
(七)監察及監督供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所有用具及設備的運作;
(八)監察、監督及監管博彩中介人業務,尤其是關於履行其法定義務、法規義務及契約義務方面;
(九)就其職權範圍內所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編制實況筆錄;
(十)就行政違法行為組成卷宗,並建議科處適用的處罰;
(十一)監察、監督及監管以互動博彩方式經營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活動。
第七條 互相博彩監察廳
互相博彩監察廳的職權尤其如下:
(一)根據相關的技術規定及其它適用的法例,監察、監督及監管互相博彩經營的運作及組織;
(二)根據相關的技術規定及其它適用的法例,監察、監督及監管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經營的運作及組織;
(三)監察涉及收入核算的活動,該等收入為批給契約或適用法例規定的稅項及撥款按有關百分率計征、抽取的對象;
(四)就互相博彩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各類博彩方式的技術規章,提出能使有關經營更有效率的修改建議,以及就承批公司提交的修改建議作出報並發表意見;
(五)就所有性質的供經營互相博彩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設備及用具的特徵及技術規格進行分析,以便對其作出許可及證明;
(六)監察及監督承批公司在互相博彩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經營中所使用的用具及設備的運作,以便作持續性監管;
(七)確保在博彩活動中承批公司與公眾之間的關係符合現行法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總體利益;
(八)監察對互相博彩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各類博彩方式經營的法律規定、法規規定及契約規定的遵守情況;
(九)預防及處罰在獲許可經營互相博彩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地點及場所內進行的、與該等博彩經營有關的不法活動;
(十)預防及處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事先許可的地點及場所之外經營及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以及任何種類的互相博彩或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預防及處罰在街道進行任何涉及現金往來或使用其它普遍接受的支付工具的博彩活動;
(十一)就其職權範圍內所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編制實況筆錄;
(十二)就行政違法行為組成卷宗,並建議科處適用的處罰;
(十三)監察、監督及監管以互動博彩方式經營的互相博彩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
第八條 審計廳
審計廳的職權尤其如下:
(一)對承批公司及其管理公司的法定回報及契約回報的執行,以及對其經濟能力及財力的監管進行跟進;
(二)監察及審計承批公司或其管理公司的會計或簿記,包括交易紀錄、簿冊、帳目及其它紀錄或檔案;查核是否存在任何類別的有價物;複印為核實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有否遵守適用的法律規定及契約規定所必需的全部或部分資料;
(三)對證實從其它途徑獲得的資料所需的承批公司會計資料進行系統審查;
(四)監察、監督及監管博彩中介人的所有商業記帳的簿冊及檔案,以便對其進行審計;
(五)在有需要或適當的情況下進行特別審計;
(六)對承批公司的例行運作程式進行計算機審計;
(七)作出法律規定的公布;
(八)監察及持續更新所有用於批給業務的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及權利的清冊以及所有可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的清冊,並在有需要時進行有關查驗。
第九條 研究調查廳
研究調查廳的職權尤其如下:
(一)就每一批給範圍,收集及分析處理所有關於承批公司活動的資料及經濟財務指針;
(二)編制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活動進展的經濟預測報告;
(三)編制關於互相博彩及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經濟預測報告;
(四)編制關於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及其它適用法例所定的規定及條件進行的互動博彩活動的經濟預測報告;
(五)設立及持續更新關於承批公司重要活動的資料庫;
(六)了解可能有助於博彩監察協調局執行其職責的、在其它地區進行的與博彩有關的活動;
(七)持續研究國際上使用的監察系統,以便完善博彩監察協調局所使用的監察系統;
(八)設立、保存及發展博彩監察協調局工作時所需的例行電腦程式;
(九)監察、監督及監管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其股東、董事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十)監察、監督及監管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獲政府許可的管理公司、其股東、董事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十一)監察、監督及監管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的承批公司的財力;
(十二)監察、監督及監管屬自然人的幸運博彩中介人、其合作人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十三)監察、監督及監管屬公司的幸運博彩中介人、其股東、董事、合作人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十四)監察、監督及監管經營互相博彩的承批公司、其股東、董事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十五)監察、監督及監管經營互相博彩的承批公司獲政府許可的管理公司、其股東、董事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十六)監察、監督及監管經營互相博彩的承批公司的財力,及其獲政府許可的管理公司的財力;
(十七)監察、監督及監管經營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承批公司、其股東、董事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十八)監察、監督及監管經營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承批公司獲政府許可的管理公司、其股東、董事及主要雇員的適當資格;
(十九)監察、監督及監管經營向公眾提供的博彩活動的承批公司的財力,及其獲政府許可的管理公司的財力;
(二十)按照指示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研究及編制意見書。
第十條 行政財政處
一、行政財政處的職權尤其如下:
(一)負責人事管理工作、組織招聘及甄選程式,並更新有關檔案及文書資料;
(二)為博彩監察協調局舉辦的職業進修及培訓活動提供所需的輔助;
(三)負責車輛的管理及保存;
(四)負責接待工作、一般文書工作及有關紀錄;
(五)處理及回復私人提出的建議、投訴及聲明異議;
(六)組織總檔案庫並維持其運作;
(七)負責訂閱對博彩監察協調局有用的期刊及各類文獻的文書工作,並負責使用者借閱期刊文獻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財產管理,並負責博彩監察協調局設施、保全設備及系統的保存、安全及保養;
(九)編制屬博彩監察協調局的財產及設備清冊;
(十)負責供應及總務的工作,以及負責關於取得財產及勞務的文書工作;
(十一)編制年度預算案,並跟進預算的會計執行;
(十二)監察撥給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常設基金的管理;
(十三)考慮部門的需要以及傳送渠道合理化的目標,研究及定出表格的式樣及檔案系統;
(十四)負責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提供由上級指定的行政輔助。
二、行政財政處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一)行政科,行使上款(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職權;
(二)接待及文書處理科,行使上款(四)項至(七)項所指的職權;
(三)會計科,行使上款(八)項至(十二)項所指的職權。
第十一條 或有的組織形式
一、為開展屬過渡性質的特別項目,可設立項目組。
二、項目組主管負責指導及統籌由項目組開展的工作。
三、項目的範圍、標的、執行期間及預算備付以及項目組主管的報酬,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四、博彩監察協調局亦可在其職責及職權範圍內輔助有關活動對於整個公共行政當局均有影響的項目組。
第十二條 技術顧問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在其職責範圍內,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聘請個人或公司提供技術顧問的服務。
二、上款規定的技術顧問的聘請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建議,經行政長官許可,按照取得勞務制度為之。
第三章 人員
第十三條 人員編制
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附表一內,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人員制度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制度為澳門公職法律制度及其它適用法例所規定的制度。
二、上款的規定不影響採用第十二條所指的聘用方式。
三、博彩監察協調局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以個人勞動契約或勞務提供契約制度聘用高級技術人員、技術人員或監察人員,以執行各種高度技術性工作。
第十五條 職業上的保密及特別權利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均須就其履行職務時所知悉的事實及信息遵守保密義務,但屬刑事警察當局、刑事警察機關、警察當局及司法當局行使本身職權而要求提供信息的情況除外。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有權使用式樣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以批示核准的工作證,並有權自由進入娛樂場所及地點,以及在一般情況下公眾入場須繳付費用、作一定消費或出示入場券的所有場所。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六條 人員的轉入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編制人員,按原任用方式及原職程、職級及職階轉入本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及核准的編制內的職位,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二、博彩監察協調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按本行政法規附表二所載轉入相關官職,該附表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三、第一款所指的人員的轉入,是藉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而轉入除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其它手續。
四、上款所指的名單,應載明有關人員的原職位及將在本行政法規設立的博彩監察協調局新架構內擔任的職位。
五、以編制外的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保持其相應的職務狀況。
六、為一切法定效力,按以上各款的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官職、職級及職階內的服務時間。
七、本行政法規生效前所作的開考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部門名稱的提述
凡規範性檔案、法律行為或其它性質的檔案內提及“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均視作指“博彩監察協調局”。
第十八條 財政負擔
執行本行政法規所產生的財政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預算開支項目中的可動用款項及依法為此目的而安排的其它撥款承擔。
第十九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
(一)四月五日第28/88/M號法令;
(二)二月十一日第12/91/M號法令;
(三)九月十五日第40/97/M號法令。
第二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何厚鏵
附屬檔案
附表一
博彩監察協調局人員編制(略)
附表二
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轉入
原官職轉入官職
局長局長
副局長副局長
幸運博彩監察處處長幸運博彩監察廳廳長
互相博彩暨彩票監察處處長互相博彩監察廳廳長
研究暨審計廳廳長審計廳廳長
研究處處長研究調查廳廳長
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行政財政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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