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禮名。
喪禮名。順治九年(1652)定,親王喪聞,皇帝輟朝三日。世子、郡王喪, 皇帝輟朝二日。後改制, 貝勒以下喪, 罷皇帝輟朝。棺具:親王至貝勒用彩棺,藉五層;鎮國將軍以下用朱棺,藉一層。初薨陳儀衛:鞍馬、散馬, 親王各十五,世子、郡王各十四,貝勒各十三,貝子各十二,鎮國公各十,輔國公各八;鞭馬,鎮國將軍七,輔國將軍五,奉國將軍四,奉恩將軍三。府屬內外鹹成服,大祭之日除服。內外去冠飾,素服會集,各如其例。鎮國將軍以下不會喪。公主、福晉、命婦會喪,臨時請旨行。凡親王至輔國公,御祭二,遣官至墳讀文致祭;宗人府請賜謚,撰給碑文;工部樹碑建亭;貝勒以下自家建碑,給葬費有差。鎮國將軍至奉國將軍賜祭二,文一;立碑、予謚臨時請旨行。奉恩將軍賜祭無文,不立碑,不予謚。葬期,親王期(一年)半,郡王七月,貝子以下五月。康熙九年(1670)定,親王至輔國公喪,本府官署俱喪服。其禮親王等十二支,凡為本支所分者,本身及府屬官員、命婦鹹具喪服,非本支會喪者摘冠纓,從官如其主,尊屬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