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民黨黨章是中國台灣地區親民黨的黨內黨章,共有十個章,包含有總則、黨員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親民黨黨章
- 外文名:People First Party's Constitution
- 黨派:中國台灣地區親民黨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黨員,第叄章 組織運作,第四章 全國委員會,第五章 中央組織,第六章 地方組織,第七章 推薦參選,第八章 紀律,第九章 經費,第十章 修訂方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定名為親民黨(英譯People First Party)。
第二章 黨員
第三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政策綱領,願服從本黨黨章之規定者,得登記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
第四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依據本黨規章行使黨內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參與本黨活動之權利。
(三)接受本黨提名與輔選之權利。
(四)對本黨有提出興革建議之權利。
(五)其餘依本黨黨章規定得行使之權利。
第五條: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決議。
(二)實現並宣揚本黨政策綱領與建黨理念,爭取民眾向心。
(三)參與組織活動,擔任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黨推薦之候選人。
(五)推薦志同道合者加入本黨。
(六)繳納入黨費。
第六條:黨員違紀參選或以書面方式聲明退黨者,自動喪失黨籍。
第叄章 組織運作
第七條 本黨之執行方式及組織運作。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以中央、地方二級制為原則。必要時地方得設鄉鎮市區分。
第九條 各級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全國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諮詢委員會。
(二)地方:直轄市及縣市委員會。
第十條:本黨中央得視需要設立各種特種黨部。
第十一條:本黨得於各級議會設定議會黨團。
第四章 全國委員會
第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全國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全國委員會會議每
年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一)主席及副主席。
(二)各級黨部選出之委員,其資格、名額與選舉方式另定之。
(三)現任或曾任中央、省、直轄市、縣市民意代表之黨員。
(四)現任或曾任中央、省及直轄市政務官之黨員。
(五)現任或曾任縣、市行政首長之黨員。
(六)現任或曾任鄉、鎮、市行政及民意機關首長之黨員。
(七)現任中央黨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縣市黨部及直屬黨部主任委員。
(八)全國性社團及工、商、學、農、漁、勞、文化、藝術界具代表性之黨員,其名額
與遴選辦法另定之。
第十四條:全國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修訂本黨政策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黨務工作報告。
(四)聽取並檢討各級民意機關黨團及行政首長工作報告。
(五)受理及議決黨務工作提案。
(六)選舉、罷免中央執行委員。
(七)議決本黨重大政策議案。
第五章 中央組織
第十五條:本黨置主席一人,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提名,報請全國委員會備查。主席、副主席為當然全國委員會委員。
主席出缺時,由首席副主席為代理主席,其任期至新任主席就任時為止。主席所余任期超過一年者,應由全體黨員投票補選之。
第十六條:本黨主席之罷免,由全體黨員投票議決之。主席罷免案由全國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聯署提出。罷免案之通過,須經全體黨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黨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七條:本黨設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執行委員二十一人,候補執行委員七人,由全國委員會直接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其單一性別在執行委員總數中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為原則。
第十八條: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委員會之決議。
(二)研議選舉策略。
(三)研議政策綱要。
(四)議決本黨重要規章。
(五)聽取財務報告。
(六)研議其他有關本黨黨務發展案。
第十九條:中央執行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由本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本黨設中央諮詢委員會,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主席聘任之。
中央諮詢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出席全國委員會。
(二)對本黨重大政策提供意見。
(三)對本黨黨務發展提供建議。
第廿一條: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任免,送中央執行委員會備查。
中央黨部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六章 地方組織
第廿二條:地方縣市委員會定期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或全體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召開臨時會議。
第廿三條:地方委員會委員由黨員直選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其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人選由上級黨部提名,經地方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
地方委員會選舉辦法及名額另定之。
第廿四條:地方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加強推動為民服務工作。
(二)推展地方組織發展工作。
(三)地方黨務及選務發展工作。
(四)地方政治人才之發掘與培育。
(五)選舉提名相關作業與輔選工作。
(六)財源開發與財務監察工作。
(七)聽取地方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並提供建言。
(八)執行全國委員會決議暨中央交辦事項。
第七章 推薦參選
第廿五條:本黨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推薦,其提名作業與審查辦法另定之,其辦法送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 紀律
第廿六條:風紀股長會委員由主席聘任之;風紀股長會組織與黨員獎懲辦法另定之。
第九章 經費
第廿七條: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黨費。
(二)捐款。
(三)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
(四)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本黨財務公開,每年經費收支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布之。
第十章 修訂方式
第廿九條:本黨黨章之修訂須經全國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或中央執行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聯署提案,全國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黨章自修正通過並經公告後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