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工作若干規定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印發《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工作若干規定
  • 印發部門:國家土地管理局
  • 發文號:〔1996〕國土〔籍〕字第130號
  • 依據:〔1995〕國土〔法〕字第153號
簡介,國家土地管理局,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精神,為進一步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土地估價質量,特制定《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工作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工作若干規定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土地必須進行地價評估,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
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地價評估,必須由經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認證的,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上市公司涉及的地價評估,必須選擇具有A級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其他的地價評估應選擇具有A級或B級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其中須經國家土地管理局確認的地價評估必須有A級土地估價機構參加。
三、接受委託的評估機構,應與委託者訂立委託評估協定,按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及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並按《土地估價報告規範格式(1996)》的要求,分別向委託者、土地估價結果的初審機關和確認機關提交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技術報告。
四、原土地使用者或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估價機構提交的土地估價報告後,應首先提請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估價結果進行初審,並附報相應的土地估價報告,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土地權屬證明。
五、初審機關在接到初審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及時對土地的權屬狀況、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技術報告進行審核,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抄報確認機關。初審意見書應明確說明所審查土地的土地登記號、土地使用者、位置、用途、面積、使用權性質(出讓、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註明出讓、入股審批機關及時間,契約文本號,使用年期,出讓、入股金額,剩餘使用年期等;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應明確說明出租審批機關及時間,出租契約文本號,出租期限,租金額等內容)、規劃要求及他項權利狀況等,並對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技術報告中涉及的各項基礎資料的可靠性、評估結果的合理性等提出審核意見。
六、經土地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初審的土地估價結果,應按規定報請有批准權的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由國務院授權部門設立的公司,其地價評估結果向國家土地管理局申請確認;其他地價評估結果向省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
七、確認申請報告首先由原土地使用者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經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向有確認權的省級或國家土地管理局轉報,企業主管機關與確認機關同級的,確認申請由其主管機關轉報;其它的由確認機關的下級土地管理部門轉報。申請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估價結果確認申請檔案;
2、土地估價報告;
3、土地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
4、公司設立或改組股份制的批准檔案及相應方案;
5、土地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或經鑑證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複印件等。
八、確認機關收到確認申請後,應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對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件後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補報材料、補辦手續;凡申報材料齊全、申報手續完備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批覆,或分別情況作出要求補充說明、修改估價報告、重新評估或不予確認的決定,並通知申報單位。按要求修改土地估價報告或重新評估後,土地管理部門應重新進行審核和確認。
九、確認機關對土地估價結果審核合格的基本標準為:
1、承擔土地估價業務的評估機構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要求,所評估的業務符合其土地估價機構資格證書中規定的從業範圍,土地估價機構的選擇、委託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2、土地估價報告必須經上款所指估價機構中兩名以上在冊土地估價師簽署並註明證書號;
3、申請確認的土地必須經過土地登記,並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估價報告中對土地權屬、用途、面積的表述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書中有關內容一致;
4、《土地估價報告》、《土地估價技術報告》的格式和內容符合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估價報告規範格式(1996)》的規定;
5、《土地估價報告》和《土地估價技術報告》中所採用的資料和參數真實可靠、評估方法運用正確、合理,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要求;
6、土地估價結果正確,符合當地的地價水平。
十、確認機關下達的土地估價結果確認批覆應明確以下內容:
1、確認對象的土地使用者、權屬狀況、位置、用途、面積等;
2、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期日、土地開發條件、土地使用年限;
3、總地價和單位面積地價。
十一、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結果,是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變更登記和土地資產管理的依據。土地估價結果自評估基準期日起半年內有效。
十二、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估價及其他須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結果,參照本規定進行確認。
十三、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規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