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是為了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

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
  • 發布機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發布時間:2019年8月30日至9月8日(徵求意見)
  • 實施日期:待定
發布背景,內容解讀,

發布背景

現實生活中,虛假促銷、利用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的現象屢禁不止。根據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發布的《2018年“雙11”網購消費投訴與體驗報告》顯示,虛假促銷投訴占比僅次於退款問題,為11.81%。
為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並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內容解讀

2019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官網發布《規範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商家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以虛假信息欺騙消費者。
徵求意見稿規定,經營者折價、降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降價的基準價格。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價格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價格;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未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對於商家促銷前7天不準漲價的規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首先徵求意見稿明確,這種“先漲後降”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管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之前最高法院已明確規定,“銷售商品有價格欺詐行為,誘使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即使該商品質量合格,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者‘退一賠三’和保底賠償”。這樣,如果商家“先漲後降”,假如被認定為“價格欺詐”,那么銷售得越多,可能賠得越慘。不過,有觀點認為,徵求意見稿規定商家促銷前7天不準漲價,期限並不足夠長。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違法者可處3倍以下違法所得額。
此外,對於有獎銷售,徵求意見稿明確,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機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繫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500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經營者標示獎品價格的,應當與同一經營場所同種商品銷售價格一致。
徵求意見稿指出,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讓內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人中獎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違反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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