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知法,指的是漢律中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見知法
- 外文名:See the law
- 讀音:jiàn zhī fǎ
- 注音符號 : ㄐㄧㄢˋ ㄓㄧ ㄈㄚˇ
- 出處:《資治通鑑》
釋義,出處,
釋義
漢 律,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以故縱論處,謂“見知法”。亦省作“ 見知 ”。
出處
《史記·平準書》:“自 公孫弘 以《春秋》之義繩臣下取 漢 相, 張湯 用峻文決理為廷尉,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 裴駰 集解引 張晏 曰:“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
《史記·酷吏列傳》:“﹝ 趙禹 ﹞與 張湯 論定諸律令,作見知,吏傳得相監司。”
漢 桓寬 《鹽鐵論·刺復》:“故憯急之臣進,而見知廢格之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