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法規》,19世紀20年代在沙俄控制下制定頒行之哈薩克法律。清康熙五十七年(1718),頭克汗死後,哈薩克汗國逐漸衰落,各玉茲小汗不服從大可汗統治,獨據一方,各自為政。清朝統一西北地區後,阿布賚汗等向清廷稱臣納貢。此後,沙俄進一步向亞洲擴張,吞併哈薩克大部分地區。為加強對西伯利亞土著諸部落統治,俄國政府於19世紀20年代蒐集各部落習慣法,準備編制西西伯利亞土著部落的習慣法典。西伯利亞總督斯佩蘭斯基秉承沙皇旨意,蒐集哈薩克的法習慣、判例,並根據沙俄統治的需要,作了某些補充。於道光二年(1822),召集熟悉哈薩克汗國法典和習慣法之巴依哈任拜等參加會議,制定了《西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法規》(或譯為習慣、條例,當時吉爾吉斯人包含兩部分:一是卡拉·吉爾吉斯,指柯爾克孜;一是吉爾吉斯·哈薩克,專指哈薩克),並於四年(1824)付諸實施。《法規》共有9章208條。9章的內容包括:1.關於宗教崇拜;2.關於法院和法官;3.關於證據;4.關於殺人、傷殘、戰鬥和侮辱;5.關於窩藏和放縱罪犯;6.關於雞姦、強姦和淫蕩;7.關於勒索;8.關於竊盜;9.關於訴訟。沙俄根據《法規》,將中玉茲領地分為8個區,歸西西伯利亞所屬的鄂木斯克州管轄。小玉茲則被分成西、中、東3個區,並強迫小玉茲5萬哈薩克人遷到烏拉爾和伏爾加河下游一帶居住。哈薩克人每年必須向沙俄交納賦稅和服各種勞役。哈薩克汗國至此徹底解體。《法規》雖是在沙俄統轄下制定頒行,但其主要是哈薩克習慣法的匯集,故又稱為《吉爾吉斯人的習慣》。其中包含很多哈薩克族的習慣法和汗國法典的內容,是研究哈薩克法的重要文獻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