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高山文化發展基金會

西藏高山文化發展基金會

“西藏高山文化發展基金會”成立於2009年7月7日,經西藏自治區民政廳、西藏自治區文聯批准,由我國登山界知名人士原國家體委登山協會主席王富洲先生、西藏體委副主任貢布老先生和現任基金會理事長溫麗女士等共同發起。

2009年9月11日,在西藏拉薩召開了首次新聞發布會,2009年12月18日,在北京釣魚台再次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在京正式成立辦事處機構。“西藏高山文化發展基金會”為公募性基金會。也是西藏地區成立最早、規模及影響最大的幾家基金會組織機構之一。是非盈利性法人社團組織機構,其宗旨是在西藏實施和資助有益於西藏高山文化的公益性項目,發展高山文化、環保、科考產業、開展對該領域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人才培訓、醫療衛生、學術交流及體育旅遊等活動,獎勵對西藏地區高山文化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以此推動西藏地區高山文化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們在今後的工作中,依靠、團結社會各界的力量和無私的援助,致力於探索、研究、發展西藏民族文化事業;促進體育旅遊事業的發展,自然生態和環境的保護。

基金會將為內地與西藏之間搭建一座慈善公益事業平台,全心全意為西藏自治區的貧困民眾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高山文化發展基金會
  • 成立於:2009年7月7日
  • 發起人:王富洲 溫麗
  • 性質:公益事業平台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團結、組織一切對西藏高山文化有志趣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社會名流以及環境保護、經濟貿易、觀光旅遊等方面的力量,研究西藏高山文化的科學史和人文史,保護環境、發展體育旅遊、高山科考,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籌集高山研究慈善基金,圍繞黨和政府關心特困群體的需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扶貧助殘、關愛民生、發展高山研究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加快農牧民致富步伐,促進西藏全方位開放,共同為展現西藏光輝的明天而努力奮鬥。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募集、管理基金,資助和舉辦慈善公益項目。具體為:
(一)接受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資助各類慈善公益性項目;
(三)舉辦慈善公益性的實體;
(四)實現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五)獎勵慈善事業的重大貢獻者。

組織章程

西藏高山文化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西藏高山文化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西藏自治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團結、組織一切對西藏高山文化有志趣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社會名流以及環境保護、經濟貿易、觀光旅遊等方面的力量,研究西藏高山文化的科學史和人文史,保護環境、發展體育旅遊、高山科考,依靠社會辦慈善,辦好慈善為社會。籌集高山研究慈善基金,圍繞黨和政府關心特困群體的需要,以人為本、為民解困、扶貧助殘、關愛民生、發展高山研究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加快農牧民致富步伐,促進西藏全方位開放,共同為展現西藏光輝的明天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基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慈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業務指導、監督單位是西藏自治區文聯。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辦公地點是西藏自治區文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募集、管理基金,資助和舉辦慈善公益項目。具體為:
(一)接受境內外各界的慈善捐贈;
(二)資助各類慈善公益性項目;
(三)舉辦慈善公益性的實體;
(四)實現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五)獎勵慈善事業的重大貢獻者。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超過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優秀人士;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的義務;
(六)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委員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定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區、縣分會以及分會理事長聯席會議制度;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以及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任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聘請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榮譽理事以及監事會成員;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十二)各委員會可根據理事會的分工制訂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長不能召集和主持,可委託一名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增補或罷免理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不超過11名監事組成。監事推選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會可聘任幹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管單位分別選派或由本基金會聘任;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監事會每年應向社會公布監事會年度監督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會成員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各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執行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秘書處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日常辦公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理事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有關事項;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決定專職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秘書長辦公會議,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和日常工作計畫;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委員會、各區、縣分會的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任,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委員會主要負責任,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秘書處日常辦公機構人員及各委員會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及待遇;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投資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無形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各類慈善項目;
(二)救助各類特困群體;
(三)興建慈善公益工程;
(四)支付各類工作成本。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組織每年的新年慈善系列募捐活動;
(二)組織境內外大型慈善募捐活動;
(三)委託有關單位開展慈善募捐活動;
(四)依法實施資金增值的投資方案。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構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慈善公益項目的建設;
(二)實施“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慈善實事;
(三)興辦其他慈善公益性實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1月8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 各區、縣分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製訂工作細則。
西藏高山文化發展基金會
200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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