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貿易章程

《西藏貿易章程》是有關外商於西藏進行貿易應遵守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貿易章程
  • 定義:外商於西藏進行貿易應遵守的規定
乾隆五十八年(1793)善後章程規定:準許在藏居住貿易的巴勒布、克什米爾等進行興販,由其頭目按名造冊,存駐藏大臣衙門備查;巴勒布商民每年準貿易3次,克什米爾商人每年準貿易1次;外商外出販貨,應由商頭呈明駐藏大臣發給執照,途經江孜、定日二汛須經汛官查驗,始準放行,入藏外商入境時,亦須由汛官查明人數,報駐藏大臣按名註冊,以備稽查;布魯克巴、哲孟雄等部落來藏瞻禮亦應稽查;邊界處藏民與巴勒布人就近易換鹽米,如為數不多,可不限次數,但需稽查約束,不許私越;濟嚨、聶拉木兩處貨物到藏後按包納稅,均照舊例辦理,不得增收;在藏貿易商民有爭執,由駐藏大臣隨時查辦,如駐藏大臣衙門及文武官員藉端需索,一經查出從嚴懲辦;江孜、定日駐防官員如有藉端需索外番及擾累商民,或收錢縱容出入等弊,一律參革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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