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拉薩市,日喀則市,山南市,昌都市,那曲市,林芝市,阿里地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情況,1980年,1983年,1984年,1986年,1987年,1988年,1989年,1990年,1995年,1999年,2005年,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
行政區劃
拉薩市
3市轄區、5縣
城關區、達孜區、堆龍德慶區
尼木縣、當雄縣、林周縣、曲水縣、墨竹工卡縣
日喀則市
1市轄區、17縣
桑珠孜區
定結縣、薩迦縣、江孜縣、拉孜縣、定日縣、康馬縣、吉隆縣、亞東縣、昂仁縣
崗巴縣、仲巴縣、薩嘎縣、仁布縣、白朗縣、聶拉木縣、謝通門縣、南木林縣
山南市
1市轄區11縣
乃東區
瓊結縣、措美縣、加查縣、貢嘎縣、洛扎縣、曲松縣、桑日縣、扎囊縣、錯那縣、隆子縣、浪卡子縣
昌都市
市轄區1縣10
卡若區
芒康縣、貢覺縣、八宿縣、左貢縣、邊壩縣、洛隆縣、江達縣、丁青縣、察雅縣、類烏齊縣
那曲市
1市轄區10縣
色尼區
索縣、嘉黎縣、申扎縣、巴青縣、聶榮縣、尼瑪縣、比如縣、班戈縣、安多縣、雙湖縣
林芝市
1市轄區6縣
巴宜區
朗縣、墨脫縣、米林縣、察隅縣、波密縣、工布江達縣
阿里地區
7縣
噶爾縣、措勤縣、普蘭縣、革吉縣、日土縣、札達縣、改則縣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情況
1980年
一、設立拉薩市城關區。
1983年
一、設立隆格爾縣。轄仲巴縣的隆格爾區和該縣新劃的仁多區、吉央區。縣人民政府駐隆格爾公社,由阿里地區管轄。
二、設立鹽井縣。轄芒康縣的鹽井、莽嶺、邦達、徐中四個區和該縣新劃的恩曲卡、安麥西、拉久西三個區。縣人民政府駐下鹽井公社,由昌都地區管轄。
三、設立碧土縣。轄左貢縣的扎玉區和該縣新劃的碧土區,察隅縣的察瓦龍區和該縣新劃的門空區。縣人民政府駐碧土公社,由昌都地區管轄。
四、設立妥壩縣。轄昌都、察雅、江達三縣結合部的拉多、妥壩、擴達、青泥洞四個區。縣人民政府駐妥壩公社,由昌都地區管轄。
五、設立生達縣。轄昌都縣的面達區、江達縣的生達、德登、字嘎、西鄧柯四個區和該縣新劃的白瑪區。縣人民政府駐生達公社,由昌都地區管轄。
六、設立尼瑪縣。轄申扎縣的查桑、文布、邦多、甲谷、卓瓦、尼瑪六個區,班戈縣的榮瑪區和該縣新建的嘎瓊區。縣人民政府駐尼瑪,由那曲地區管轄。
七、恢復江孜地區。轄日喀則地區的亞東、康馬、崗巴、江孜、仁布、白朗六個縣和山南地區的浪卡子縣共七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江孜縣的江孜鎮。
八、恢復林芝地區。轄拉薩市的墨脫、米林、林芝、工布江達四個縣,昌都地區的波密、察隅(將昌都地區八宿縣的然烏、康沙、雅則三個公社劃歸波密縣管轄)兩個縣,和山南地區的朗縣共七個縣。地區行政公署駐林芝縣八一鎮,籌建期間暫駐拉薩市。
九、將班戈縣的新吉爾區劃歸申扎縣管轄。
1984年
一、嘉黎縣人民委員會駐地由達瑪遷至阿扎。
1986年
一、將窮結縣更名為瓊結縣。
二、撤銷江孜地區,將江孜地區所轄的亞東、康馬、崗巴、江孜、仁布、白朗6縣劃歸日喀則地區;浪卡子縣劃歸山南地區。
三、撤銷日喀則縣,設立日喀則市(縣級)。以原的行政區域為的行政區域。
四、仲巴縣駐地由扎東遷至扎東東偏西20公里的馬泉河與柴河匯合處刮那古塘。
1987年
一、噶爾縣駐地由噶爾新新村遷至獅泉河鎮。
二、班戈縣新吉區的統一鄉劃歸申扎縣。
1988年
一、薩迦縣的郭加鄉劃歸定結縣。
二、達孜縣的彭波劃歸林周縣。
三、林周縣駐地由旁多村遷至甘丹曲果。
1989年
一、嘉黎縣駐地由達瑪遷至斯爾定咔。
1990年
一、仲巴縣人民政府駐地由扎東遷至托吉。
1995年
一、將吉隆縣差那鄉羅布村劃歸聶拉木縣波絨鄉管轄。
1999年
一、撤銷西藏自治區隆格爾、鹽井、碧土、妥壩、生達五縣。
2005年
一、民政部關於西藏自治區林芝縣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覆(民函〔2005〕268號)
林芝縣人民政府駐地由林芝鎮遷至八一鎮。
2012年
一、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設立雙湖縣的批覆(國函〔2012〕191號)
設立雙湖縣,將尼瑪縣的措折羅瑪鎮、協德鄉、雅曲鄉、嘎措鄉、措折強瑪鄉、多瑪鄉、巴嶺鄉劃歸雙湖縣管轄,以措折羅瑪鎮、協德鄉、雅曲鄉、嘎措鄉、措折強瑪鄉、多瑪鄉、巴嶺鄉的行政區域為雙湖縣的行政區域。雙湖縣人民政府駐多瑪鄉索嘎南路9號。雙湖縣由那曲地區管轄。
2014年
一、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日喀則地區設立地級日喀則市的批覆(國函〔2014〕79號)
撤銷日喀則地區和縣級日喀則市,設立地級日喀則市。日喀則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桑珠孜區山東北路4號。
日喀則市設立桑珠孜區,以原縣級日喀則市的行政區域為日喀則市桑珠孜區的行政區域。桑珠孜區人民政府駐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號。
日喀則市轄原日喀則地區的南木林縣、江孜縣、定日縣、薩迦縣、拉孜縣、昂仁縣、謝通門縣、白朗縣、仁布縣、康馬縣、定結縣、仲巴縣、亞東縣、吉隆縣、聶拉木縣、薩嘎縣、崗巴縣和新設立的桑珠孜區。
二、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昌都地區設立地級昌都市的批覆(國函〔2014〕143號)
撤銷昌都地區和昌都縣,設立地級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卡若區昌都西路378號。
昌都市設立卡若區,以原昌都縣的行政區域為昌都市卡若區的行政區域,卡若區人民政府駐城關鎮昌都中路259號。
昌都市轄原昌都地區的江達縣、貢覺縣、類烏齊縣、丁青縣、察雅縣、八宿縣、左貢縣、芒康縣、洛隆縣、邊壩縣和新設立的卡若區。
2015年
一、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林芝地區設立地級林芝市的批覆(國函〔2015〕51號)
撤銷林芝地區和林芝縣,設立地級林芝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巴宜區廣福大道18號。
林芝市設立巴宜區,以原林芝縣的行政區域為巴宜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雙擁路街道尼池路4號。
林芝市轄原林芝地區的工布江達縣、米林縣、墨脫縣、波密縣、察隅縣、朗縣和新設立的巴宜區。
二、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調整拉薩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國函〔2015〕185號)
撤銷堆龍德慶縣,設立拉薩市堆龍德慶區,以原堆龍德慶縣的行政區域為堆龍德慶區的行政區域,堆龍德慶區人民政府駐東嘎鎮團結路1號。
2016年
一、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山南地區設立地級山南市的批覆(國函〔2016〕8號)
撤銷山南地區和乃東縣,設立地級山南市。山南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乃東區乃東路13號。
山南市設立乃東區,以原乃東縣的行政區域為乃東區的行政區域。乃東區人民政府駐澤當鎮英雄路21號。
山南市轄原山南地區的扎囊縣、貢嘎縣、桑日縣、瓊結縣、曲松縣、措美縣、洛扎縣、加查縣、隆子縣、錯那縣、浪卡子縣和新設立的乃東區。
2017年
一、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調整拉薩市部分行政區劃的批覆(國函〔2017〕107號)
撤銷達孜縣,設立拉薩市達孜區,以原達孜縣的行政區域為達孜區的行政區域,達孜區人民政府駐德慶鎮德慶中路21號。
二、國務院關於同意西藏自治區撤銷那曲地區設立地級那曲市的批覆(國函〔2017〕109號)
撤銷那曲地區和那曲縣,設立地級那曲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色尼區浙江西路3號。
那曲市設立色尼區,以原那曲縣的行政區域為色尼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那曲鎮文化西路26號。
那曲市轄原那曲地區的聶榮縣、安多縣、巴青縣、索縣、比如縣、嘉黎縣、尼瑪縣、班戈縣、申扎縣、雙湖縣和新設立的色尼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