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協作配合,提高案件辦理質效。
2022年5月,西藏自治區檢察院聯合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公安廳出台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檢察院聯合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公安廳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通過提前介入、案件管轄、強制措施和協作配合的方式加強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辦法》對提前介入的時間節點、介入程式以及意見反饋、監檢配合分工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特別就異地調查案件介入程式進行了細化。規定檢察機關對於監察機關辦理的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的疑難、複雜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時可以採取聽取監察機關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介紹、查閱案件監察文書和證據材料的方式,需要對證據合法性進行審查分析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監察機關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辦法》規定,副廳級以上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自治區黨委管理的縣處級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等,由市(地)人民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有對合關係、關聯關係的行受賄案件,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轄及其轄區內的基層法院審判。規定上級監察機關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異地調查並擬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案件,被指定調查的下級監察機關在移送起訴前應當層報作出指定管轄的上級監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事宜。同時,《辦法》對縣處級(不含正職)人員、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及職務犯罪共同犯罪等案件明確了管轄法院。《辦法》對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程式和執行方式等作出規定,特別規定犯罪嫌疑人需要異地羈押的,由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負責審核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