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網路通信活動管理規定

《西藏自治區網路通信活動管理規定》是西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發布的檔案,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網路通信活動管理規定
  • 索引號:000014349/2022-00023
內容全文
西藏自治區網路通信活動管理規定
(2021年12月3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網路通信活動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網路通信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網路通信活動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可視電話、電腦、即時通信、可穿戴網路設備等網路通信工具產生的活動。
第三條  堅持黨對網路通信活動管理工作的領導。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通信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路通信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通報、決策會商、聯合處置、案件督辦等聯動協作機制,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通信活動管理,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網路通信違法行為。
第五條  自治區應當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提高網路安全意識,提升網路安全防護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網路通信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通信服務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網路通信工具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包含以下內容的信息:
(一)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
(二)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的;
(三)宣傳中國共產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以及西藏地方與祖國關係史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先進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西藏各族人民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的;
(五)弘揚“兩路”精神、老西藏精神(孔繁森精神)等,宣傳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典型和先進事跡的;
(六)展示西藏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民眾偉大奮鬥和幸福生活的;
(七)宣傳法律法規、普及科學技術、倡導健康文明生產生活方式的;
(八)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於引導全區人民形成共識的;
(九)其他謳歌真善美、向上向善內容的。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使用網路通信工具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存儲包含以下內容的信息:
(一)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宣揚並支持分裂勢力,煽動分裂國家的;
(三)否定、歪曲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的;
(四)攻擊民族政策、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宗教極端思想、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支持恐怖活動組織及其人員的;
(七)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八)涉及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等內容的;
(九)涉及血腥、驚悚、殘忍等不利於身心健康內容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網路通信工具從事以下活動:
(一)引導各族民眾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的;
(二)引導各族民眾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
(三)積極參與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的;
(四)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路活動,文明互動,理性表達的;
(五)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定和平台公約等,自覺規範自我信息發布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倡導的其他活動。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使用網路通信工具從事以下活動:
(一)組織、策劃、指揮、參與、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的;
(二)接受境內外分裂勢力任務、資金、物資或者向其提供信息、資金、勞務、技術、場所的;
(三)組織、指揮、策劃、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活動的;
(四)使用、轉發境內外分裂勢力開設的網站、部落格、論壇、賬號,下載App的;
(五)傳播、存儲分裂組織標誌、反動標誌、暴恐文字、圖片、音視頻的;
(六)非法傳遞國家秘密,進行情報竊密、勾聯、策反等間諜活動的;
(七)擅自從事網際網路宗教信息服務,在網上進行非法傳教的;
(八)非法獲取、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或者非法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提供涉密信息和國家未公開信息的;
(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或者破壞、阻礙經濟發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
(十)設立或者加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網站、通訊群組的;
(十一)從事或者參與詐欺、賭博、非法集資的;
(十二)銷售毒品、槍枝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非法出版物的;
(十三)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四)向網路犯罪活動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十五)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的;
(十六)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實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竊取國家秘密行為的;
(十七)編造、傳播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的;
(十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應當設定舉報平台,公示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危害網路運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並對舉報有功的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開設舉報專區,公示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等舉報方式。接到舉報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刪除、阻斷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網路通信工具使用者對網信、公安、國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的,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依法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網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依法依規採取限制從事網路信息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網路通信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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