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林業廳護林防火八項規定

森林是國家的重要資源,又是發展農牧業生產,增強人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保護森林發展林業是全黨全民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精神特制定我區護林防火八項規定。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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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索引

【發布單位】82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9-11-12
【生效日期】1979-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頒布機構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79年11月12日轉發執行)

法規內容

森林是國家的重要資源,又是發展農牧業生產,增強人民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保護森林,發展林業是全黨全民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精神,特制定我區護林防火八項規定:
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
一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有林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林業、農業、政法等有關部門建立護林防火機構,設立辦公室或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林區的社隊、機關、部隊、企事業等單位要建立由治保會、民兵、護林員組成的民眾性護林防火組織。重點國有林區,設立林區公安派出所及森林警察,或建立護林防火檢查站、行政區交界的林區,要在各有關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護林防火聯防組織,劃清區界,明確責任、訂立聯防公約,共同遵守,互防互救。
護林防火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貫徹《森林法》和各項護林政策法令,開展愛林防火宣傳教育,研究與布置護林防火措施,督促檢查所屬範圍的護林工作,組織和撲救森林火災,協同政法部門處理毀林案件。
規定防火期
規定防火期每年11月到翌年的5月為我區的森林防火期。在防火期內,各級護林防火機構,必須加倍提高警惕。要通過報紙、廣播以及標語宣傳牌等,廣泛開展護林防火教育,發動民眾訂立護林防火公約,樹立護林光榮,毀林可恥的新風尚。按照森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嚴格入山管理,做好防火和滅火的準備工作。護林人員要認真做好巡護、警戒火情工作。
建立護林防火責任制度
建立護林防火責任制度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所在居住地,或生產活動範圍規定森林保護責任區,包乾護林。每個責任區配備一至二名專職或兼職護林員,並可聘請郵遞員、流動售貨員、放牧人員、獵民等為義務護林員。護林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山林,制止一切破壞森林的行為,將引起森林火災和其它破壞森林的違法分子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要實行分區管理,明確職責的護林防火責任制。一旦發生火災,撲救山火,人人有責。
民眾
民眾進入林區從事農牧、副業生產,必須遵守護林防火、狩獵管理等規定,注意保護幼樹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嚴禁毀林開荒,毀林搞副業。歷史上有刀耕火種習慣的地區,要說服教育民眾改變舊習慣,幫助他們改革不合理的耕作制度。
嚴格控制火源
嚴格控制火源在森林防火期內,林區用火,必須執行報告審批制度,嚴格控制野外用火。切實做到:未經林管部門批准不燒;未開好防火線不燒;無足夠人力看守不燒;未準備好打火工具不燒;颳風天氣不燒。在林區燒炭、燒石灰、燒磚瓦等,必須事先在周圍開好防火線,準備好撲火工具,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在林區內煮茶(飯)取曖,應指定或選擇背風迎水安全地點,人走必須徹底熄滅余火。嚴防吸菸引起森林火災。嚴禁燒山驅獸、燒山求雨和在林區燒灰造肥、小孩玩火。部隊在林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必須選擇無林空地,並事先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做好防火戒備。
發生森林火災
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逐級上報,同時,迅速組織力量,全力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要充分發揮民兵的骨幹作用,加強滅火隊伍的組織領導,集中統一指揮。駐林區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撲救火災時,必須聽從當地政府指揮。火災撲滅後,要徹底清理火場,嚴防余火復燃,並及時查明原因,調查損失,追究肇事責任,嚴肅處理。對撲救森林火災負傷或死亡人員,國家給予醫療或者撫恤。要建立火災檔案制度,以備查考。
廣泛開展
廣泛開展縣、區、公社之間護林防火的競賽活動,定期進行檢查,年終進行總結評比,對優秀的護林員或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獎懲嚴明
獎懲嚴明堅決貫徹“護林有功者獎、毀林者罰”的政策。縣、區公社森林覆蓋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連續三年以上無森林火災者;撲救森林火災、英勇頑強、奮不顧身、事跡突出者,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森林法,引起森林火災事件,首先要追查領導責任,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縱容支持破壞森林的人員,情節嚴重的要給以必要的紀律處分或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肇事者要分別不同情況嚴肅處理。對縱火燒毀山林,聚眾破壞森林或毆打殺害護林人員者,要依法從嚴懲處。
西藏自治區林業廳
197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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