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木材運輸檢查暫行規定

《西藏自治區木材運輸檢查暫行規定》是由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79年11月12日公布執行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木材運輸檢查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401
  • 發布日期:1979-11-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法規索引,法規名稱,版本機構,法規內容,

法規索引

【發布單位】824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9-11-12
【生效日期】1979-11-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法規名稱

西藏自治區木材運輸檢查暫行規定

版本機構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79年11月12日公布執行

法規內容

木材是國家統配物資,為了加強管理、嚴禁亂砍濫伐、杜絕木材非法外流,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結合我區情況,特制定我區木材運輸檢查暫行規定。
1、凡機關、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向區外運輸木材、燒柴、木炭、木製品,必須持有自治區林業廳的“木材外運通行證”。品種規格數量與證明所載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予沒收。
2、凡機關、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在區內運輸木材、燒柴、木炭和木製品、半成品,必須持有購貨發票,或當地縣以上林業部門發給的運輸證明。品種規格數量與證明所載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予沒收。
3、幹部、職工、部隊指戰員,調動遷移,允許攜帶適當數量的自用木製家俱、用具和行李包裝箱,不準以各種形式變相套運木材。需運出區外的,必須持調遷手續或復員轉業證明和單位介紹信,到所在地縣以上林業部門辦理運輸證明。在區內調動遷移、憑調遷手續準予通行。
4、人民公社、生產隊和社員個人,符合國家政策規定,運輸自產自銷的適當數量的木製品、半成品,進行集市貿易或正常交換,應準予通行。
5、凡通過木材檢查站的車輛,應主動停車接受檢查。對於拒絕檢查,強行開車,無理取鬧,行兇毆打檢查人員,故意破壞木製品者,木材檢查站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檢查站所沒收的木材、燒柴、木炭和木製品、半成品等,均無權自行處理,應登記造冊,交當地縣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價格出售,所沒收收入,百分之七十歸縣財政收入,百分之三十用於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獎勵。
7、各級林業部門和木材檢查站,應模範遵守國家林業政策法令,堅守工作崗位,耐心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假公濟私、玩忽職守,無理刁難。
8、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各部委、外省、市、自治區和軍隊系統來我區執行任務的單位。
本暫行規定從頒發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規定有牴觸者,按本規定執行。
此規定可翻印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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