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介紹
總會自成立以來,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始終遵循慈善工作宗旨,積極倡導慈善意識,努力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慈善領域,積極動員社會力量,配合政府工作,在興辦福利機構以及扶貧濟困、救災救助、助孤安老、幫殘扶幼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地工作,促進了社會公平進步、和諧穩定,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實行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並始終堅持公開、公正、依法、自律的財務理念,社會公信力穩步提高。
總會宗旨
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依靠社會力量,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互愛互助的傳統美德,募集社會資金幫扶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總會標識
總會標識以字母C與S為基礎元素,通過巧妙的色彩標註,並將西藏二字的大寫XZ字母融入其中,以色彩層次梳理出近似藏文“藏”字的字元書寫形狀,寓意肩負西藏慈善事業的神聖使命。
標識以環形的哈達為字母C、S構建立體形態,表現藏族文化特徵,體現總會作為西藏慈善事業的顯著代表。以哈達作為一種情感紐帶,總會維繫著參與慈善事業的群體與被關愛群體,建立了密切的維繫,令大愛傳播、流動。
標示除了以字母、哈達形態之外,更構建想像圖形空間,整體形態可以具象為一位著藏袍的阿媽。以藏族阿媽的寬厚的背影作出“包容、無私、奉獻”的形象詮釋,黃色線條勾勒出雙手合十的動作形態,代表和平友好團結協作,表達總會在慈善事業上,具備著母親一樣的擔當和無私奉獻精神,將用大愛之心傳遞並堅守這份神聖的事業。
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西藏自治區慈善總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熱心西藏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企事業單位、慈善公益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自願參加的全區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互愛互助的傳統道德,宣傳慈善文化,募集慈善資金,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為西藏自治區民政廳,接受西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北京西路1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堅持“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促進社會和諧”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西藏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社會困難、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區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儲運、發放救災物資。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困難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扶老、救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類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發展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全國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整合社會資源,為在我區發展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推動區內慈善公益組織的互動和協作,促進我區慈善事業的發展進步。
(七)慈善宣傳。普及慈善知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點、符合西藏區情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八)業務指導。對本會會員單位的慈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支持和促進西藏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具備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維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在本會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會永久會員;為本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團體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審核入會條件;
(三)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個人會員年度繳納會費100元,團體會員年度繳納會費1000元);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連續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授予名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
(四)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常務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應。
第三十條 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查本會財務;
(二)對常務理事、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會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其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三)提議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慈善項目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十四條 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 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重大項目是指超過50萬元的慈善項目;
第三十六條 開展重大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三十七條 項目資金使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
第三十八條 慈善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九條 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民族宗教政策,尊重民族傳統風俗習慣。基本職能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西藏自治區慈善總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一條 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西藏自治區慈善總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嚴格的監督制度,監事會監督項目運作和資產管理、使用的全過程。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用於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度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本會管理運行經費來源於會費以及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等。年度管理運行費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特殊情況下,年度管理費難以符合前述規定的,應當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並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捐贈協定對捐贈財產的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西藏自治區對聘用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正式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根據國家和西藏自治區有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於2018年5月 19日經西藏自治區慈善總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西藏自治區慈善總會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