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所屬部門: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西藏自治區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

主要職責

1.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國資法監管條例》等法律和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自治區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查,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作分配管理工作,制定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動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4.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5.按照有關規定,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或監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6.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7.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8.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依法對地(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9.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自治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2月掛牌成立,內設12個職能處(室)。2009年10月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藏政辦發〔2009〕105號)精神,設立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廳級),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並調整了西藏自治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內設機構及人員,將原內設的14個職能處(室、局)調整為9個職能處(室)。
內設機構9個(正處級):辦公室(下設信訪科、財務室)、政策法規處、企業改革發展處、財務監督與統計評價處、考核分配處、產權管理處(收益管理處)、監事會工作處、政工人事處(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下設離退休人員管理科)、黨群工作處(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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