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屬於城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及西岩鎮政府,負責西岩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岩社保
- 主管單位:城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西岩鎮政府
主要工作職責,個人查詢方法,辦法內容,
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西岩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就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全鎮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上級就業政策,會同有關股室貫徹並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鎮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政策,實施全鎮城鄉社會保險標準,貫徹落實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的統籌辦法。
五、負責全鎮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承辦上級具體事宜。
個人查詢方法
西岩鎮新農保個人自助查詢方法
一、打開湖南省新農保查詢網站
二、找到“辦事大廳”
三、打開“新農保查詢”
四、按要求填寫後,點擊“查詢”即可。西岩鎮社保站
辦法內容
城步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精神,在總結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養老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路,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提高管理水平,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併實施,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縣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簡稱參保人應當按規定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繳費檔次的調整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我縣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1、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參保人選擇年繳納100元、2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18元,縣平均補貼12元;選擇年繳費300元、400元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24元,縣平均補貼16元;選擇年繳納500元及以上檔次的,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平均補貼36元,縣平均補貼24元。2、對特別困難群體參保給予補助。對重度殘疾人和農村五保戶,憑其《殘疾人證》、《五保戶證》,縣人民政府每年為其代繳最低繳費檔次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參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不間斷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全省基礎養老金標準從2015年7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參保人繳費累計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補繳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2012年7月)已年滿60周歲,湘政發[2014]24號檔案印發之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2014年8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策的繳費補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直系親屬應當在其死亡後的1個月內,到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縣經辦機構辦理待遇停發手續,未及時辦理待遇停發手續而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要及時退回。
縣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每年對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或社區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村(居)範圍內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縣經辦機構在開展資格認證中,應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對於重複領取、騙取、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應及時追回。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在省內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個人賬戶資金,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省在年內統一進行結算;需跨省轉移的,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和運營
將新農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併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財戶基金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基金不得用於發放基礎養老金。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個人賬戶基金省級集中管理制度,當年籌集的個人賬戶基金收入支付當年個人賬戶支出後,不得用於其他支出或與其他資金混賬管理,要按規定的期限結算上解。
財政補助資金採取“當年先行預拔,次年據實結算,差額多退少補”的辦法,按年進行結算。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情況以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十、基金監督
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拔、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並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按國家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要建立有村(居)民代表參加的社會監督制度,通過對基金管理過程加強監督,做到基金管理公開透明。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縣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參保人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按規定妥善保存。要按內部控制要求,配齊配足各崗位所需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管理、繳費申報管理、基金征繳、個人賬戶建賬與管理、待遇核定與發放、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
鄉鎮應在現有人員編制中明確1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工作,並保證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需的工作經費。鄉鎮經辦工作人員主要負責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係轉移接續等初審,組織本鄉鎮待遇領取資格人員資格認證工作,採集、錄入、核對、上報有關信息和情況。
村(居)民委員會要明確1名人員協助鄉鎮經辦人員辦理業務。建立工作經費與服務人群、工作質量掛鈎的“以獎代補”機制,納入村級組織運行保障機制考核。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申領、關係轉移接續等各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開展政策宣傳和適齡人員參保動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進行死亡申報、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有關情況摸底調查等信息採集、公示工作。
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要將信息網路向基層延伸,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條件成熟時可延伸到鄉鎮及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十二、金融服務
一個縣市區只能選擇一家合作金融服務機構。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設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縣財政部門要在財政部規定的社保專戶開戶數範圍之內,設專賬核算。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縣人民政府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切實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作為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工程,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堅實的財力保障。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政策,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民眾易於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統籌規劃和政策規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四、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城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