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招墾章程

西寧招墾章程,為承領青海西寧地方開荒之蒙、藏族制定之規定。清雍正十年(1732),青海辦事大臣達鼐奏準試辦農場後,百餘年間,墾荒政令流於形式,民眾自動墾殖,官方為避免糾紛,光緒十年(1884)禁止墾荒。三十四年(1908),西寧辦事大臣慶恕會同陝甘總督升允奏準重辦青海墾務。設墾務總局於西寧,於黃河沿岸勘查蒙藏地區可耕土地,由蒙藏公、千百戶出具“繳地切結”,招集墾戶領地承墾,由該局派員勘丈監放,並定此招墾章程。規定承墾熟荒,須立即呈報並繳納稅糧;承墾生荒足三年,再行起征;墾地分上、中、下3等,上等每畝征糧5升,中等3升,下等2升,不征草束;所征之糧,以六成完納國課,以四成交地主作佃租。領墾土地者,多為地主與寺院上層人物。為各類封建勢力開闢霸占土地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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