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控制吸菸條例》於2014年10月30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控制吸菸條例
- 發布部門:西寧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青海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5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匯報,審查報告,相關報導,
發布信息
2014年10月30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公眾健康,創建良好的公共衛生環境,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共同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保障控制吸菸工作的經費投入,將控制吸菸工作納入城市社會管理事務並實行目標責任考核。
市、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具體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實施的監測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控制吸菸執行情況。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負責下列場所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學校及教育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運輸工具及其有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和藥品批發、零售業經營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市場、商品批發、零售營業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和對禁止菸草製品廣告的監督管理;
(六)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型商場、超市經營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公安、文化、體育、旅遊、園林、民政等部門分別負責賓館、網際網路服務營業場所、娛樂、文化、體育場所、旅遊景點和社會福利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八)其他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控制吸菸工作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予以明確並公布。
機場、鐵路的管理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負責本行業相關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煙環境。
市、區(縣)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學校應當將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納入學校健康教育計畫,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菸宣傳活動。
控制吸菸宣傳教育中應當包含倡導家庭無煙的內容。
每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控制吸菸宣傳周,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活動。倡導菸草製品銷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煙一天。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建無煙單位,對無煙以及在控制吸菸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各單位應當將創建無菸環境納入日常管理工作。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和支持控制吸菸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應當帶頭控制吸菸。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但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場所禁止吸菸:
(一)學前教育機構、中國小、未成年人培訓機構等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活動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為孕婦、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四)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
(五)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菸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第九條
下列場所限制吸菸,應當設定吸菸室或劃定吸菸區:
(一)各類餐飲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二)酒吧、歌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三)棋牌、按摩、洗浴、遊藝等休閒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
(四)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的室內區域。
鼓勵限制吸菸場所自行規定禁止吸菸或設定無煙餐廳包廂、無煙客房、無煙樓層等無煙場所。
上述限制吸菸場所應當逐步實行全面禁菸,具體期限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將禁止吸菸工作納入本單位的日常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內設定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識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標牌;
(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禁止吸菸工作,開展經常性檢查;
(四)勸阻吸菸者停止吸菸;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本場所禁菸的管理。
第十一條
在禁止吸菸的經營場所內吸菸,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其離開該場所的,不得向經營者索回已經花銷的費用;已經接受服務但未付費的,不得拒絕付費。
第十二條
限制吸菸場所設定吸菸室或者吸菸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吸菸室或吸菸區面積不得超過營業面積的20%;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設定明顯的吸菸區標識和引導標識;
(四)與控制吸菸場所有效分隔,並安裝單獨的通風、排風設施;
(五)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的主要通道;
(六)配置菸具並在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嚴禁一切形式的菸草廣告、促銷及贊助活動。
第十四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對難以判斷其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出售菸草製品。
不得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菸草製品。
第十五條
市、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設定並公開全市統一的控制吸菸工作投訴舉報電話,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渠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受理。對實名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吸菸者停止在禁止吸菸場所或區域內吸菸,要求場所或區域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菸職責;對不履行制止吸菸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十七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開展對吸菸有害健康的干預工作,設立諮詢熱線,開展諮詢服務。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戒菸指導和治療。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勸阻的,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終止吸菸行為,處以五十元罰款;拒不終止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
控制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廣告、促銷及贊助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控制吸菸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西寧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4年10月30日審議通過了《西寧市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對《條例》有關情況作一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過程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8年西寧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了《西寧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從2003年開始,結合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和全國文明城市的需要,市政府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公共場所專門下發了相關通知,加大了控制吸菸工作力度,全市控煙效果有所提升,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打下了基礎。2005年8月,全國人大批准通過了《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在中國履行實施的決議,明確承諾防止公眾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接觸菸草煙霧,創造無菸環境,為公民提供普遍保護。2012年底,工信部、衛生部等八部委聯合編制的《中國菸草控制規劃(2012—2015)》正式發布。《公約》的批准生效和《規劃》的頒布推行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提供了立法淵源和目標。目前,我市控制吸菸的現有規定和管理工作中還存在禁止吸菸範圍不符合要求、執法監督機制體制不健全、社會力量參與控煙工作缺乏規範、違規吸菸者法律責任不清、缺少菸草限售和菸草危害的宣傳規定等問題,亟待通過立法調整原有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與社會共同職責,大力加強宣傳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到控制吸菸、減少菸草煙霧危害工作中來。因此,為切實履行國際公約,鞏固我市創衛成果,推動創城工作進一步發展,制定控制吸菸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四)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地方立法的許可權,《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分別對違法吸菸的個人、不履行控煙工作義務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違反菸草廣告銷售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等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法律責任的設定以懲治、引導和教育相結合為原則,並與菸草專賣、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了銜接。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西寧市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關於《西寧市控制吸菸條例》的審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很有必要,條例內容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西寧市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批准。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教科文衛委員會於11月26日召開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逐條進行研究,並徵求了西寧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的意見,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經主任會議同意,形成了條例表決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關內容的修改
(一)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有些內容表述應當更加簡潔明確。為此,建議將條例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公眾健康,創建良好的公共衛生環境,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將第七條第一款“對無吸菸單位”中的“單位”刪除,將第二款修改為“各單位應當將創建無菸環境納入日常管理工作”。
(二)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做好控煙工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為此,建議在條例第六條中增加“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煙環境”作為第一款。在原第一款後增加“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一語並調整為第二款。同時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於倡導家庭無煙的意見,在本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控制吸菸宣傳教育中應當包含倡導家庭無煙的內容”。
(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做好控制吸菸工作,國家公職人員要做表率。為此,建議參考其他城市同類條例的相關規定,突出重點群體,在條例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應當帶頭控制吸菸”。
(四)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或管理者應當重視使用技術手段增強禁菸效果。為此,建議在條例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本場所禁菸的管理”。
(五)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行為,由菸草專賣管理部門進行處罰難以有效執行。因此,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處罰主體由“菸草專賣管理部門”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規定的多部門執法體制,可能造成權責不清、相互推諉的情況,建議再進行研究。教科文衛委員會與西寧市人大常委會溝通後認為,控煙立法屬於社會領域立法,是通過法律形式引導規範公民生活方式、社會行為,因此涉及的場所繁多,人員廣泛、執法難度大,需要採取社會共同治理方式。目前西寧市無法投入更多的人力與資源建立獨立的控制吸菸執法隊伍,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是當前體制下各個城市採取的基本模式,可以利用現有執法資源,降低行政成本。對於多部門執法有可能出現的問題,條例已作出了各執法部門由市愛衛辦進行統一協調監督,各部門各司其職,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予以明確並公布的規定。條例出台後,西寧市將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解決權責不清、執法效果不強等問題,形成有效的執法體制。
(二)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過小,難以達到執法目的;也有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中處罰條款較多,幅度過大,可能造成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委員會研究後認為,本條例的處罰規定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幅度沒有高於其他城市同類條例規定的幅度,較為合理、適中,有利於加強控制吸菸工作。對於具體處罰額度的確定,西寧市將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明確界定,解決處罰過輕或過重的問題,體現合理與公正。我委在審查報告中,也已經按照先教育後處罰和慎重處罰的原則,對相關處罰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條例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為進一步控制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結合西寧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和全國文明城市的實際制定了《西寧市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前介入幫助指導,先後徵求到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相關專委會、省政府相關廳局(辦)和省人大代表意見建議40餘條,經過反覆研究討論,提出修改意見10餘條,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做了全面修改完善工作。2014年10月29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該條例,11月7日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於11月10日召開第13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委員會認為,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在法規制定過程中做了深入調研,充分借鑑了全國已有的15個城市同類條例的經驗,通過媒體廣泛徵求了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並邀請國家疾控中心控煙辦等方面的專家進行了認真論證,立法程式嚴謹,條例內容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立法時機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經2014年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為逐步達到《菸草控制框架公約》關於各締約國的無煙立法應該確保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全面無煙的要求,將條例第九條第三款修改為“上述限制吸菸場所應當逐步實行全面禁菸,具體期限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二、條例第十五條的內容,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菸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條已有明確要求,地方性法規不宜再做重複規定,建議刪除該條文。
三、為體現教育與處罰並重的原則,借鑑深圳等城市同類條例的相關規定,將條例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且不聽場所經營者、管理者勸阻的,由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責令終止吸菸行為,處以五十元罰款;拒不終止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
四、為使條款內容更加規範,表述邏輯更加嚴密、清晰,將條例第二十三條的內容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將條例第二十四條的內容修改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煙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為使條例文字表述更加準確,將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中“責任目標考核”一詞修改為“目標責任考核”;在條例第五條第(五)項中“菸草製品廣告”前增加“禁止”一詞;刪除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中的“同時”一詞;將條例第七條第一款中兩處“無吸菸單位”修改為“無煙單位”;刪除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中的雙引號;刪除第十六條中“信箱等信息平台”,將“機制”一詞修改為“渠道”;將條例第二十條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鑒於控煙工作沒有上位法規定,涉及多個部門,實踐經驗不足,執法管理實際上存在較大難度,委員會建議西寧市在條例頒布之後,及時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保證條例的全面貫徹執行。
以上審查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11月27日,記者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獲悉,《西寧市控制吸菸條例》獲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該《條例》將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寧市控制吸菸條例》規範的控煙工作的範圍和對象不僅包括西寧市屬各級機關、單位和個人,還包括在西寧市行政區域內的省級機關和其他單位,實行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共同治理的原則。
該《條例》規定,西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室內工作場所、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並規定了六項特定的室外禁止吸菸的場所:一、學前教育機構、中國小、未成年人培訓機構等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活動場所的室外區域;二、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三、為孕婦、兒童提供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四、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外觀眾坐席、比賽賽場區域;五、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的需要,臨時增設的禁止吸菸場所;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場所。
該《條例》規定了四類限制並過渡的吸菸場所,分別是:各類餐飲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酒吧、歌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棋牌、按摩、洗浴、遊藝等休閒服務場所的室內區域;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的室內區域。並規定“限制吸菸場所應當逐步實行全面禁菸,具體期限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該《條例》設定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吸菸場所設定吸菸室或者吸菸區的規定。同時,結合西寧市實際,設定了菸草廣告與銷售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專門設定了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條款,規定了在各類公務和公共活動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與菸草製品,不得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菸草製品、菸具。該《條例》還分別對違法吸菸的個人、不履行控煙工作義務的公共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違反菸草廣告銷售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等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