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為了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82705
【發布文號】寧政[1996]130號
【發布日期】1996-07-12
【生效日期】1996-07-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寧政[1996]130號
【發布日期】1996-07-12
【生效日期】1996-07-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6年7月12日寧政〔1996〕13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規範土地交易行為,維護地產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土地估價工作的中介機構,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價是指一宗地產或多宗地產在一定權利狀態下的某一時點的價格。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估價是指土地估價機構根據委託方的要求,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土地估價規程》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對宗地地產進行評估和計算。
第五條土地估價工作應遵循合法、真實、公平、可行的原則,土地估價的價格不得低於西寧地區的基準地價。
基準地價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基準地價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六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進行土地估價: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聯營、聯建、入股的;
(三)企業兼併、分立、拍賣、破產、股份經營、清產核資等;
(四)外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土地估價的;
(六)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必須估價的土地。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聯營、聯建、入股的;
(三)企業兼併、分立、拍賣、破產、股份經營、清產核資等;
(四)外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使用國有土地的;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土地估價的;
(六)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必須估價的土地。
第七條西寧市土地規劃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估價工作。
物價、城建、財政、國有資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估價的管理工作。
物價、城建、財政、國有資產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估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估價機構與管理
第八條土地估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其中取得土地估價師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不少3人,除專職人員外,可以聘請兼職人員,但專職人員的比例不得低於50%;
(三)具有一定的土地估價工作經驗。
(一)具有法定代表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土地估價專業人員。其中取得土地估價師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不少3人,除專職人員外,可以聘請兼職人員,但專職人員的比例不得低於50%;
(三)具有一定的土地估價工作經驗。
第九條申請從事土地估價的機構,須向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提出申請,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經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審批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核准營業登記。
第十條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土地估價機構,應於登記後30日內到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辦理土地估價資格證書,持土地估價資格證書到市物價局辦理土地估價收費許可證。
第十一條土地估價機構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審驗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內,土地估價資格證書每年審驗一次。有效期滿前,土地估價機構應持工作報告,人員狀況和5個典型估價實例等材料,向發證機關申請登記,經發證機關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機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所出具的土地價格評估報告有關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對委託人提供的檔案資料和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提供的土地登記證明材料,應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公開引用和轉讓;
(四)有關土地估價成果,應在協定規定期限內完成,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經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和市物價局確認、備案後方可提供給委託人。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對所出具的土地價格評估報告有關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對委託人提供的檔案資料和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提供的土地登記證明材料,應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公開引用和轉讓;
(四)有關土地估價成果,應在協定規定期限內完成,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經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和市物價局確認、備案後方可提供給委託人。
第十三條土地估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價資格,市物價局收繳其土地估價收費許可證。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連續二年未進行土地估價工作的;
(三)土地估價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土地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的;
(四)未取得土地估價機構資格證書和年審不合格的。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二)連續二年未進行土地估價工作的;
(三)土地估價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土地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的;
(四)未取得土地估價機構資格證書和年審不合格的。
第三章 估價程式和審核
第十四條土地估價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立項。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材料等向市土地規劃管理局申請評估立項;
(二)委託評估。被評估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準予評估立項後,向指定的土地估價機構提交估價委託書,並簽訂“土地估價協定書”;
(三)土地估價。土地估價機構按“土地估價協定書”和國家有關土地估價規定的要求,完成土地價格評估報告;
(四)評審確認。土地估價機構將土地價格評估報告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市物價局審核確認後,連同地價確認表一併提供給掃托方使用。
(一)申報立項。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需要進行地價評估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附著物產權證明材料等向市土地規劃管理局申請評估立項;
(二)委託評估。被評估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在準予評估立項後,向指定的土地估價機構提交估價委託書,並簽訂“土地估價協定書”;
(三)土地估價。土地估價機構按“土地估價協定書”和國家有關土地估價規定的要求,完成土地價格評估報告;
(四)評審確認。土地估價機構將土地價格評估報告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市物價局審核確認後,連同地價確認表一併提供給掃托方使用。
第十五條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市物價局在接到土地價格評估報告等資料30日內組織審核確認。委託方對所確認的估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15日內向估價機構申請複查,估價機構在10日內應作出複查決定,委託人對複查結果仍有異議的可15日內向市土地規劃管理局申請確認。
第四章 土地估價收費
第十六條進行宗地地價評估,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標準收費。
第十七條土地估價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以及雙方各自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應在“土地估價協定書”中明確表述。土地估價機構可先預收50%的評估費用,其餘費用在提交土地價格評估報告和地價確認書後15日由委託方一次付清。
第十八條異地執行估價的評估人員的差旅費由委託方承擔,不計入土地估價收費標準內。
第十九條對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土地估價收費,比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商定。
第二十條收費應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收費票據,收費不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收費票據的,被收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第二十一條土地估價機構應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評估費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用地單位故意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與土地估價機構串通作弊,致使土地估價結果嚴重失實,市土地規劃管理局有權追究用地單位或土地估價機構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吊銷其土地估價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土地估價機構玩忽職守,致使土地估價結果嚴重失實的,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可以對其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重新評估或另行指定土地估價機構評估,評估的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不按協定規定時間提交土地估價成果,或泄漏委託人提供的資料,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按法律程式要求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收費規定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價資格,市物價局收繳其土地估價收費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土地估價人員在估價工作中玩忽職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